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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張維君王碩禧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2號

抗告人
黃富源
相對人
楊柏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簡聲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下合稱系爭本票)業經本院110年度抗字第79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系爭本票係抗告人自第三人林原山處取得,相對人為林原山之母,林原山及相對人均在系爭本票上親自簽名,第三人陳永林亦當場在系爭本票上簽名後才交付抗告人,用以向抗告人借款,抗告人並當場如數交付現金予林原山,是系爭本票並無偽造或變造情事,陳永林亦願到庭證述系爭本票簽立過程確如抗告人所述,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時,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前持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系爭本票裁定准許在案,抗告人並持系爭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2687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嗣相對人以其係以見證之意思簽名於系爭本票,非以發票之意思簽名於其上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繫屬本院110年度岡補字第39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本案),嗣追加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相對人並據此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本案、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相對人既已提起系爭本案訴訟,自得依前揭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原審經核閱系爭本案及系爭執行事件卷證後,審酌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並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等要件後,以系爭本案自起訴至判決確定所需之期間,計算抗告人未能及時受償所受之可能損害,而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75,000元,在系爭本案裁判確定前應暫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定,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抗告意旨以系爭本票為相對人親自簽名,非偽造或變造之實體上事由提起抗告,惟相對人並未爭執確有簽名於系爭本票右上方,僅爭執非以共同發票人之意思簽名於其上,抗告意旨所為指摘,容有誤會,且系爭本案訴訟於實體上有無理由,亦非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自不影響原裁定之認定。從而,抗告人以系爭本票非屬偽造或變造,無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而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附表: │├──┬───────┬─────┬───────┬───────┬────┤│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到期日(民國)│提示日即利息起│票據號碼││ │ │(新臺幣)│ │算日(民國) │ │├──┼───────┼─────┼───────┼───────┼────┤│001 │108年9月30日 │300,000元 │(未載) │108年9月30日 │216440 │├──┼───────┼─────┼───────┼───────┼────┤│002 │109年2月5日 │200,000元 │109年2月25日 │109年2月25日 │21645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聲抗字第12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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