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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6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怡諄饒佩妮吳保任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8月15日111年度聲再字第4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15日以111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再審之訴,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再審聲請人於111年8月22日收受原確定裁定後,於111年8月30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未逾不變期間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其提出再審聲請之訴狀僅泛稱:所有再審之理由,都在本院民事法院中,三位法官眼睜睜的看著其所提供之錄影帶,結果是眼睜睜黑白有問題。其提褲子之行為竟變成手摸生殖器,另其是一指神功,不是比中指等語,並無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或第497條所定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無庸命其補正,應逕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