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0號
再審聲請人 郭維明
再審相對人 高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本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確定裁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亦有明文。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29日以114年度聲再字第8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並因不得抗告而確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再審聲請人於114年5月5日收受原確定裁定後,於114年5月29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未逾不變期間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3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意旨略以:面子一斤值多少,是因法官不是當事人所以才會誤載,恭請法官辦理比中指、手摸生殖器。幽默大師林雨堂寫說律師說的地方,沒有正義。我也幽默一下,法官多的地方,是會有眼無珠。人生最後都有歸途,好像都是兩手空空的走等語。
四、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未具體指明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再審聲請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本院毋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