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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8號

聲請假釋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邱美英

上訴人
連振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法務部矯正署、法務部○○○○○○○間聲請假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聲請假釋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9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原本應徵收上訴審之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二分之一。」、同法第136條「第111條第1項、第113條、第114條之規定,於第134條之訴訟準用之。」本件係屬監獄行刑法第134條聲請假釋案件,是依上揭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本件上訴審之裁判費為1,500元。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之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