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6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唐一强

抗告人
即原告
王金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110年度監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用,請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本裁定意旨補繳抗告費用:

一、按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依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為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裁判費用減徵2分之1,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1項、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所明定;則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11條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所提之抗告,減徵裁判費用2分之1,為500元。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於行政訴訟之抗告程序。

二、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31日110年度監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核屬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規定提起之訴訟,應徵收抗告裁判費5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依首揭規定,請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監簡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