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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青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馬榮慶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電信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馬榮慶因電信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882號判決拘役55日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者,限於檢察官,受刑人並無聲請權限,僅得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再由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方為適法。依聲請人所附之2份判決,分別論處有期徒刑2月及拘役55日,應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惟本件受刑人就其所犯前揭案件,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說明,已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仍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青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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