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姵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姵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姵甄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新」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業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則修正後之規定,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上限,由修正前之不得逾二十年,提高為不得逾三十年,其餘則無不同,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又按被告行為後,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1項業經修正,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修正後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此項修正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屬法律變更,且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之折算標準對被告為有利,同上之理,亦應就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適用對被告較為有利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於定應執行刑後已逾有期徒刑六月者,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前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雖95年7 月1日生效施行之同條項修正為限於「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方得易科罰金,但該規定後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新法即刑法第41條第8項明定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得易科罰金,與被告行為時之規定相同,新法並無較為不利,同上之理,亦應併適用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前之刑法第41 條第2項之規定。
四、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 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減為 │有期徒刑2月,減為 │有期徒刑2月,減為 │ │ │有期徒刑1月,如易 │有期徒刑1月,如易 │有期徒刑1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900元折算1日 │900元折算1日 │9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92年07月29日 │93年06月14日 │94年06月0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第2047號 │第2047號 │第2047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782 │99年度嘉簡字第782 │99年度嘉簡字第782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 │ │ │ │ │99年06月14日 │99年06月14日 │99年06月14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782 │99年度嘉簡字第782 │99年度嘉簡字第782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 │判 決│ │ │ │ │ │確 定│99年07月05日 │99年07月05日 │99年07月05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 ├────────┼─────────┼─────────┼─────────┤ │ 備 註 │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2467號(編號1至5│第2467號(編號1至5│第2467號(編號1至5│ │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 │有期徒刑2月,如易 │有期徒刑5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科罰金,以新臺幣 │ │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97年07月17日 │98年06月05日 │99年04月06日至99年│ │ │ │ │5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 │年度案號 │第2047號 │第2047號 │第8256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最 後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782 │99年度嘉簡字第782 │99年度嘉簡字第1829│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 │ │ │ │ │99年06月14日 │99年06月14日 │99年12月31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確 定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782 │99年度嘉簡字第782 │99年度嘉簡字第1829│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 │判 決│ │ │ │ │ │確 定│99年07月05日 │99年07月05日 │100年01月27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否 │ ├────────┼─────────┼─────────┼─────────┤ │ 備 註 │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0年度執 │ │ │第2467號(編號1至5│第2467號(編號1至5│字第553號 │ │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