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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61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順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113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順郎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張順郎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嗣於98年10月22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復於98年10月23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第15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訴字第595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於101 年1 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5 月2 日14時許,在其嘉義縣民雄鄉○○村○○○000 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注射手臂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而未按時報驗尿液,故員警於101 年5 月5 日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強制其於同(5)日14時55分許,在嘉義縣民雄分局採尿送驗,然其於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查知上開施用毒品事實前,即向處理之警員主動告知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情事,並表明接受偵詢裁判,復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張順郎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偵審時坦承不諱,而被告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之事實,此有長榮大學確認報告(警卷第4 頁)、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警卷第6 頁)附卷可稽,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8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 本院卷第3 頁至第17 頁 )。是以,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檢察官自應依法追訴。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條10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級毒品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列之前科,於101 年1 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本件被告於員警尚未查知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前即主動供承,此有警詢筆錄可考(警卷第3 頁),是被告所為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茲依法減輕其刑,並依例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經觀察、勒戒後,猶再行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

附記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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