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秀容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秀容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伍張及六合彩開獎紀錄表單壹張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黃秀容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為謀私利而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社會僥倖心理,所查獲之簽單5張,規模非大,復念其本次遭查獲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時間非長,且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六合彩簽單5張及六合彩開獎紀錄表單1張,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100年度偵字第8989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