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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56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秀容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秀容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伍張及六合彩開獎紀錄表單壹張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黃秀容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為謀私利而經營六合彩賭博,助長社會僥倖心理,所查獲之簽單5張,規模非大,復念其本次遭查獲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時間非長,且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六合彩簽單5張及六合彩開獎紀錄表單1張,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100年度偵字第8989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56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