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簡字第1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朴簡字第1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瑞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瑞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瑞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104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00年1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陳瑞哲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12月22日下午3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游國平所管理位於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附1之「興天宮」參拜時,見該廟宇旁辦公室無人在內,徒手竊取上開辦公室桌上電腦螢幕1臺,得手後正欲自上開辦公事後門離去時,適為游國平發現,游國平即追躡在後,於發現陳瑞哲駕駛上開車輛自育人路381巷由南往北方向逃逸後,隨即報警處理。員警循線於同日15時25分許,在嘉義市西區玉山路與大富路口攔查,當場自陳瑞哲所駕駛上開車輛副駕駛座扣得上開電腦螢幕1臺。

二、證據:

1、被告陳瑞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被害人游國平於警詢之指述。

3、搜索、扣押筆錄、搜索物品目錄表。

4、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5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於100年1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詳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竊取他人財物,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且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為佐,素行非佳,兼衡被告犯後態度,本件所竊得財物之價值、被害人業已領回失竊財物,本件犯行之手段、方式等一切情狀,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朴簡字第19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