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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卓春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正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正得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施正得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101年度朴簡字第371號、102年度朴簡字第51號),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月25日施行,本件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被告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是本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併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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