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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5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請人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國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2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國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國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所規定;是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20日   │101年5月14日    │101年12月10日   │
│          │                │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593號  │偵字第5981號    │毒偵字第6、128、│
│          │                │                │171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164│102年度嘉簡字第 │
│事│      │1841號          │號              │518號           │
│實├───┼────────┼────────┼────────┤
│審│判  決│101年12月3日    │102年4月15日    │102年4月15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 │102年度易字第164│102年度嘉簡字第 │
│判│      │1841號          │號              │518號           │
│決├───┼────────┼────────┼────────┤
│  │判決確│102年1月2日     │102年5月9日     │102年5月13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是       │
│件        │                │                │                │
├─────┼────────┼────────┼────────┤
│備註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                │年4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12月15日   │101年12月16日   │101年12月15日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6、128、│毒偵字第6、128、│毒偵字第291號   │
│          │171號           │171號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 │102年度嘉簡字第 │102年度嘉簡字第 │
│事│      │518號           │518號           │757號           │
│實├───┼────────┼────────┼────────┤
│審│判  決│102年4月15日    │102年4月15日    │102年6月28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 │102年度嘉簡字第 │102年度嘉簡字第 │
│判│      │518號           │518號           │757號           │
│決├───┼────────┼────────┼────────┤
│  │判決確│102年5月13日    │102年5月13日    │102年7月19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是         │
│件        │                │                │                │
├─────┼────────┼────────┼────────┤
│備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 │應執行有期徒刑1 │                │
│          │年4月           │年4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5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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