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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0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康敏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0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銘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2年度執字第380),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銘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銘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民國102年1月8日修正,並於同年月23日公布,自同年月25日施行,將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修正前、後刑法在適用上並無不同,是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即為已足,乃依修正後之現行刑法,就如本件附表所示各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先予敘明。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又附表編號1、2之罪,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8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3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該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該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總和拘役90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 │,以新臺幣1,000元折 │,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
├────────┼──────────┼──────────┼──────────┤
│ 犯罪日期及時間 │101年9月27日下午4時 │101年11月9日凌晨2時 │101年11月19日上午10 │
│                │50分許              │20分許              │時48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及 案 號 │101年度偵字第6427號 │101年度速偵字第1027 │101年度偵字第7921、 │
│                │                    │號                  │8053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589 │101年度嘉簡字第1817 │101年度易字第897號  │
│      │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0月26日       │101年12月12日       │102年3月18日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589 │101年度嘉簡字第1817 │101年度易字第897號  │
│      │        │號                  │號                  │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1年11月28日       │102年1月3日         │102年4月11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備            註│編號1至2應執行拘役50│編號1至2應執行拘役50│                    │
│                │日                  │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06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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