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朴簡字第18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朴簡字第18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琦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琦政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前科部分更正為:周琦政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6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 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嗣併經減刑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於98年2 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他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琦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所載前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有上開前案紀錄足憑,其國小畢業之學識程度,被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徒手行竊之犯罪手段,竊得之輕型機車已發還被害人張宗雄,未與被害人和解,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朴簡字第182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