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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朴簡字第28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正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朴簡字第28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琦政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917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易字第653號),判決如下:

主文

周琦政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5行更正為「於98年2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證據欄補充「被告周琦政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周琦政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2級毒品進而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受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仍再次施用毒品,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施用毒品之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未婚與母親及胞兄一起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正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朴簡字第28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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