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嘉簡字第14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14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誠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41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簡誠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簡誠輝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2、3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過程,竊取附表編號1、2、3所示之被害人財物得手。
二、認定被告為本案犯行之證據:
㈠被告簡誠輝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警卷第1至3頁;偵卷第12至13頁)。
㈡被害人林建彰、王麗貞及卓奕允於警詢之指述(警卷第4至9頁)。
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書、贓物認領保管單3 紙、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3 紙、嘉義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3紙、車輛詳細資料3紙、照片8 張(警卷第10至22頁、第24至27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犯意各別,時間、地點均可區分,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於民國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103年1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則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竊盜犯行,係於有偵查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警坦承其竊取機車之犯行(警卷第2至3頁),而接受審判,認應合於自首要件,爰就附表編號1、2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而後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未思由正途取得財物,僅為供己代步之用,隨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之機車,致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損害,惟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竊取之機車業已發還被害人等,及其犯罪之手段、無業、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鑰匙1支,雖係被告犯如附表編號2、3 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惟屬如附表編號1 之被害人所有,非被告所有,日後須發還予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 │竊 盜 方 式 │被 害 人 及 │罪刑(包括主刑│ │ │ │ │ │遭 竊 之 物 │及從刑) │ ├──┼────┼──────┼─────────┼────────┼───────┤ │ 1 │103年6月│嘉義縣民雄鄉│見車牌號碼000-000 │林建彰所有之車牌│簡誠輝犯竊盜罪│ │ │14日凌晨│民雄陸橋旁遊│號輕型機車上之鑰匙│號碼QQV-769號輕 │,累犯,處拘役│ │ │0時許 │覽車停車場內│未拔除,逕行發動後│型機車 │肆拾日,如易科│ │ │ │ │騎乘離開而竊取。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2 │103年6月│嘉義市東區忠│利用車牌號碼000-00│王麗貞所有之車牌│簡誠輝犯竊盜罪│ │ │14日凌晨│孝路543之1號│9號之機車鑰匙開啟 │號碼JPA-078號普 │,累犯,處拘役│ │ │1時許 │前 │發動車牌號碼000-00│通重型機車 │肆拾日,如易科│ │ │ │ │8號普通重型機車後 │ │罰金,以新臺幣│ │ │ │ │騎乘離開而竊取。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3 │103年6月│嘉義縣大林鎮│利用車牌號碼000-00│卓奕允所有之車牌│簡誠輝犯竊盜罪│ │ │30日下午│阿羅哈客運前│9號之機車鑰匙開啟 │號碼CJK-908號普 │,累犯,處拘役│ │ │5時許 │ │發動車牌號碼000-00│通重型機車 │伍拾日,如易科│ │ │ │ │8號普通重型機車後 │ │罰金,以新臺幣│ │ │ │ │騎乘離開而竊取。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