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2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俊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字第2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賢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王俊賢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2年6月27日前,又受刑人如附表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又揆諸前揭意旨,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就該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 宣 告 刑 │金,以新臺幣(下同) │金,以新臺幣(下同) │ │ │ │1,000元折算一日。扣案 │1,000元折算一日 │ │ │ │之鑰匙1支沒收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4月3日 │101年11月6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速偵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撤緩毒 │ │ │ 年 度 案 號 │第435號 │偵字第28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752號 │103年度嘉簡字第1137號 │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2年5月29日 │103年8月26日 │ │ ├───┼────┼───────────┼───────────┼───────────┤ │ │ │ │ │ │ │ │法 院│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嘉簡字第752號 │103年度嘉簡字第1137號 │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2年6月27日 │103年10月2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備 註│2341號(已易科罰金執行│4175號 │ │ │ │完畢)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