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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耀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字第10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耀毅所犯如附表所示拾壹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耀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5日起發生效力。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2 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固屬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然聲請人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意願回覆表1 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11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701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考,依前揭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4 年10月之範圍,是本院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持有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                      │                      │                      │
├─────┼───────────┼───────────┼───────────┤
│犯      罪│102年1月25日          │101年7月25日          │101年7月30日          │
│日      期│                      │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嘉義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027號                │18號、第2526號、第2987│18號、第2526號、第2987│
│          │                      │號、第5314號          │號、第5314號          │
├─┬───┼───────────┼───────────┼───────────┤
│  │法  院│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嘉簡字第82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事├───┼───────────┼───────────┼───────────┤
│實│判  決│     102年9月16日     │     103年2月6日      │     103年2月6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嘉簡字第82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判├───┼───────────┼───────────┼───────────┤
│決│判決確│     102年10月7日     │     103年2月27日     │     103年2月27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
│          │                      │                      │                      │
├─────┼───────────┼───────────┼───────────┤
│犯      罪│101年11月20日         │101年11月21日         │101年12月11日下午7時許│
│日      期│                      │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8號、第2526號、第2987│18號、第2526號、第2987│18號、第2526號、第2987│
│          │號、第5314號          │號、第5314號          │號、第5314號          │
├─┬───┼───────────┼───────────┼───────────┤
│  │法  院│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事├───┼───────────┼───────────┼───────────┤
│實│判  決│     103年2月6日      │     103年2月6日      │     103年2月6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判├───┼───────────┼───────────┼───────────┤
│決│判決確│     103年2月27日     │     103年2月27日     │     103年2月27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          │                      │                      │                      │
├─────┼───────────┼───────────┼───────────┤
│犯      罪│101 年11月21日晚間10時│101年11月30日         │101 年12月11日晚間10時│
│日      期│49分許                │                      │50分許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8號、第2526號、第2987│18號、第2526號、第2987│18號、第2526號、第2987│
│          │號、第5314號          │號、第5314號          │號、第5314號          │
├─┬───┼───────────┼───────────┼───────────┤
│  │法  院│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事├───┼───────────┼───────────┼───────────┤
│實│判  決│     103年2月6日      │    103年2月6日       │    103年2月6日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判├───┼───────────┼───────────┼───────────┤
│決│判決確│     103年2月27日     │     103年2月27日     │    103年2月27日      │
│  │定日期│                      │                      │                      │
├─┴───┼───────────┼───────────┼───────────┤
│備      註│                      │                      │                      │
│          │                      │                      │                      │
└─────┴───────────┴───────────┴───────────┘
┌─────┬───────────┬───────────┬───────────┐
│編      號│         10           │          11          │(以下空白)          │
├─────┼───────────┼───────────┼───────────┤
│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9月        │                      │
│          │                      │                      │                      │
├─────┼───────────┼───────────┼───────────┤
│犯      罪│101年12月23日         │102年1月10日          │                      │
│日      期│                      │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
│ 年度案號 │18號、第2526號、第2987│18號、第2526號、第2987│                      │
│          │號、第5314號          │號、第5314號          │                      │
├─┬───┼───────────┼───────────┼───────────┤
│  │法  院│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
│事├───┼───────────┼───────────┼───────────┤
│實│判  決│     103年2月6日      │     103年2月6日      │                      │
│審│日  期│                      │                      │                      │
├─┼───┼───────────┼───────────┼───────────┤
│  │法  院│     嘉義地方法院     │     嘉義地方法院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102年度訴字第701號  │                      │
│判├───┼───────────┼───────────┼───────────┤
│決│判決確│     103年2月27日     │     103年2月27日     │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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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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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6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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