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56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美英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1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美英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前者依同法第357條、後者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葉秋菊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