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5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金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更字第1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煌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2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以上各罪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02年1月12日,且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再者,附表編號1、2及編號3所示之各罪,前分別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05號、102年度訴字第15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4年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在前揭所述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共3罪,均處有期 │共5罪,均處有期 │共2罪,均處有期 │
│            │徒刑7年7月。    │徒刑3年7月。    │徒刑3年7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07.17       │101.08.03       │101.07.16       │
│            │101.08.01       │101.08.26       │101.09.13       │
│            │101.09.14       │101.09.18       │                │
│            │                │101.09.09       │                │
│            │                │101.09.14       │                │
├──────┼────────┴────────┼────────┤
│偵 查 機 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6289、7552號 │嘉義地檢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 │                                  │偵字第7669號    │
├───┬──┼─────────────────┼────────┤
│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05號                │102年度訴字第150│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1.12.26                         │102.05.08       │
│      │日期│                                  │                │
├───┼──┼─────────────────┼────────┤
│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05號                │102年度訴字第150│
│      │    │                                  │號              │
│判  決├──┼─────────────────┼────────┤
│      │判決│102.01.12                         │102.05.27       │
│      │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1143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 │
│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執更字第1144號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
│            │                                  │4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