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二○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二○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徐莉媃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台灣南投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確定裁定(九十九年度審聲減
字第八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徐莉媃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一至四減得之刑與編號五至十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認為違法,得提起非常上訴。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上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上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為法院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亦均應受其拘束。本件被告徐莉媃先後犯如原裁定附表所載之十罪,先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審聲字第四四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嗣因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八月、五月),原確定判決誤用累犯加重被告刑期,經本署提起非常上訴,已由貴院撤銷原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七月、四月,因該十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再經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四各罪依撤銷改判之刑期減刑,並與其餘已減刑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減刑後就該十罪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雖未逾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外部界限,惟較貴院未撤銷原判減輕被告之刑前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為重,顯違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而有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有同等之效力,於裁定確定後,檢察總長認為違法,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本件被告徐莉媃先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十罪,先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審聲字第四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嗣因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五月、八月、五月),原確定判決誤用累犯加重被告刑期,上訴人提起非常上訴,經本院九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一五八號撤銷原判決,分別量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七月、四月。因該十罪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再經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四各罪依撤銷改判之刑期減刑,並與其餘已減刑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原裁定就編號一至四減得之刑與編號五至十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六月,雖未逾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外部界限,惟較原裁定法院九十九年度審聲字第四四號裁定就編號一至四部分,係依原確定判決誤用累犯加重所處之刑,與編號五至十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而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為重,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揆諸首開說明,原裁定就自由裁量所為刑之酌定,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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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95.12.30 │95.12.30 │96.1.3 │ │ 年 月 日 │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及 案 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2 │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2 │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2 │ │ │、218號 │、218號 │、218號 │ ├─────┬─────┼──────────┼──────────┼───────────┤ │ 最 │法 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05號 │96年度訴字第205號 │96年度訴字第205號 │ │ 實 ├─────┼──────────┼──────────┼───────────┤ │ 審 │判 決日 期│96.4.18 │96.4.18 │96.4.18 │ ├─────┼─────┼──────────┼──────────┼───────────┤ │ │法 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05號 │96年度訴字第205號 │96年度訴字第205號 │ │ 判 ├─────┼──────────┼──────────┼───────────┤ │ 決 │判 決確 定│96.5.14 │96.5.14 │96.5.14 │ │ │日 期│ │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條第1項 │條第2項 │條第1項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符合 │符合 │符合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3月15日 │2月 │3月15日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99執更325號) │(99執更325號) │(99執更325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15日(原 │有期徒刑2月(原宣告有 │ │ │ │宣告有期徒刑11月,已│期徒刑4月,已減刑) │ │ │ │減刑) │ │ ├───────────┼──────────┼──────────┼───────────┤ │ 犯 罪 日 期 │96.1.3 │96.2.13 │96.2.13 │ │ 年 月 日 │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及 案 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2 │署96年度毒偵字第299 │署96年度毒偵字第299 │ │ │、218號 │、753號 │、753號 │ ├─────┬─────┼──────────┼──────────┼───────────┤ │ 最 │法 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05號 │97年度訴緝字第29號 │97年度訴緝字第29號 │ │ 實 ├─────┼──────────┼──────────┼───────────┤ │ 審 │判 決日 期│96.4.18 │97.10.20 │97.10.20 │ ├─────┼─────┼──────────┼──────────┼───────────┤ │ │法 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05號 │97年度訴緝字第29號 │97年度訴緝字第29號 │ │ 判 ├─────┼──────────┼──────────┼───────────┤ │ 決 │判 決確 定│96.5.14 │97.11.7 │97.11.7 │ │ │日 期│ │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條第2項 │條第1項 │條第2項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符合 │ │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月 │已減刑 │已減刑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99執更325號)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97年度執字第3610號│署97年度執字第3610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15日(原 │有期徒刑2月(原宣告 │有期徒刑4月15日(原宣 │ │ │宣告有期徒刑11月,已│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 │告有期徒刑9月,已減刑 │ │ │減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96.3.22 │96.3.22 │96.4.12日前1、2日 │ │ 年 月 日 │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及 案 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99 │署96年度毒偵字第299 │署96年度毒偵字第924號 │ │ │、753號 │、753號 │ │ ├─────┬─────┼──────────┼──────────┼───────────┤ │ 最 │法 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7年度訴緝字第29號 │97年度訴緝字第29號 │97年度訴緝字第32號 │ │ 實 ├─────┼──────────┼──────────┼───────────┤ │ 審 │判 決日 期│97.10.20 │97.10.20 │97.10.31 │ ├─────┼─────┼──────────┼──────────┼───────────┤ │ │法 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97年度訴緝字第29號 │97年度訴緝字第29號 │97年度訴緝字第32號 │ │ 判 ├─────┼──────────┼──────────┼───────────┤ │ 決 │判 決確 定│97.11.7 │97.11.7 │97.11.17 │ │ │日 期│ │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條第1項 │條第2項 │條第1項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已減刑 │已減刑 │已減刑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 │署97年度執字第3610號│署97年度執字第3610號│98年度執更字第535號 │ └───────────┴──────────┴──────────┴───────────┘ ┌───────────┬──────────┬──────────┬───────────┐ │編 號│ 10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15日(原 │ │ │ │ │宣告有期徒刑5月,已 │ │ │ │ │減刑) │ │ │ ├───────────┼──────────┼──────────┼───────────┤ │ 犯 罪 日 期 │96.4.12日前1、2日 │ │ │ │ 年 月 日 │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及 案 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24 │ │ │ │ │號 │ │ │ ├─────┬─────┼──────────┼──────────┼───────────┤ │ 最 │法 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後 ├─────┼──────────┼──────────┼───────────┤ │ 事 │案 號│97年度訴緝字第32號 │ │ │ │ 實 ├─────┼──────────┼──────────┼───────────┤ │ 審 │判 決日 期│97.10.31 │ │ │ ├─────┼─────┼──────────┼──────────┼───────────┤ │ │法 院│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確 ├─────┼──────────┼──────────┼───────────┤ │ 定 │案 號│97年度訴緝字第32號 │ │ │ │ 判 ├─────┼──────────┼──────────┼───────────┤ │ 決 │判 決確 定│97.11.17 │ │ │ │ │日 期│ │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 │條第2項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已減刑 │ │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 │ │ │署98執更535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