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0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0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凃永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凃永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凃永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 5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後,刑法第 50條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舊法則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新法自屬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案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合先敘明。
四、復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2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之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有期徒刑,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前經受刑人請求聲請檢察官定應執行刑後,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而其餘附表編號15所示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依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就該案件與前述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在案,有聲請狀在卷可稽(第34-35頁),茲
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5月│有期徒刑8月、8月│ ├─────┼────────┼────────┼────────┤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27日 │101年7月25日上午│101年7月25日上午│ │ │ │10時許、101年8月│10時3分許、101年│ │ │ │6日 │8月5日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 年度案號 │速偵字第1012號 │毒偵字第1229、12│毒偵字第1229、12│ │ │ │87號、101年度偵 │87號、101年度偵 │ │ │ │字第4953號 │字第4953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1 年度嘉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735│101年度訴字第735│ │事│ │1793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101年11月30日 │101年12月28日 │101年12月28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1年度嘉簡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735│101年度訴字第735│ │判│ │1793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101年12月27日 │102年1月22日 │102年1月22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否 │ │件 │ │ │ │ ├─────┼────────┴────────┴────────┤ │備註 │本院102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3日凌晨│101年10月3日凌晨│101年7月1日凌晨1│ │ │1時許 │2時許 │時40分許為警採尿│ │ │ │ │前之96小時內之某│ │ │ │ │時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401號 │毒偵字第1401號 │毒偵字第1418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49│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101年12月20日 │101年12月20日 │101年12月20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84│101年度訴字第749│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102年2月5日 │102年2月5日 │102年2月4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否 │ 是 │ 否 │ │件 │ │ │ │ ├─────┼────────┴────────┴────────┤ │備註 │本院102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5月│有期徒刑9月 │ │ │ │、5月、4月 │ │ ├─────┼────────┼────────┼────────┤ │犯罪日期 │101年6月30日 │101年9月1日、101│101年11月2日 │ │ │ │年9月9日、101年9│ │ │ │ │月25日、101年10 │ │ │ │ │月3日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418號 │偵字第8020號、 │偵字第8056 號 │ │ │ │7492號、7580號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749│102年度訴字第69 │102年度訴字第69 │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101年12月20日 │102年1月31日 │102年1月31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749│102年度訴字第69 │102年度訴字第69 │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102年2月4日 │102年3月7日 │102年3月7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否 │ │件 │ │ │ │ ├─────┼────────┴────────┴────────┤ │備註 │本院102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5 │有期徒刑9月、7月│有期徒刑7月 │ │ │月 │ │ │ ├─────┼────────┼────────┼────────┤ │犯罪日期 │101年11月5日上午│101年11月5日下午│101年12月4日 │ │ │10時許、101年11 │3時許、101年11月│ │ │ │月6日上午10時許 │6日上午10時10分 │ │ │ │ │許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1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1703號、│毒偵字第1703號、│偵字第273號 │ │ │1735號 │1735號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9 │102年度訴字第69 │102年度易字第185│ │事│ │號 │號 │號 │ │實├───┼────────┼────────┼────────┤ │審│判 決│102年1月31日 │102年1月31日 │102年4月24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69 │102年度訴字第69 │102年度易字第185│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102年3月7日 │102年3月7日 │102年5月16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是 │ 否 │ 否 │ │件 │ │ │ │ ├─────┼────────┴────────┴────────┤ │備註 │本院102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6月 │ │ │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101年12月4日 │101年12月4日 │100年11月30日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2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嘉義地檢102年度 │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416號、1│毒偵字第416號、1│偵字第2687號、第│ │ │02年度偵字第1832│02年度偵字第1832│6268號 │ │ │號 │號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338│102年度訴字第338│102年度嘉簡字第 │ │事│ │號 │號 │1518號 │ │實├───┼────────┼────────┼────────┤ │審│判 決│102年6月28日 │102年6月28日 │102年11月29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338│102年度訴字第338│102年度嘉簡字第 │ │判│ │號 │號 │1518號 │ │決├───┼────────┼────────┼────────┤ │ │判決確│102年7月18日 │102年7月18日 │102年12月26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 │ │ │科罰金之案│ 否 │ 是 │ 是 │ │件 │ │ │ │ ├─────┼────────┴────────┼────────┤ │備註 │本院102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應執行刑│ │ │ │有期徒刑8年6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