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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張道周陳嘉臨楊鑫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9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瑞榮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08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瑞榮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瑞榮明知其委託賴瑞和於附表一所示之轉讓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聯繫及轉讓方式自翁充禧(翁充禧所涉轉讓海洛因部分,已另行判決)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海洛因;亦明知賴瑞和另於附表二所示之轉讓時地,以附表二所示之聯繫及轉讓方式向翁充禧(翁充禧所涉轉讓海洛因部分,已另行判決)收受如附表二所示之海洛因後,將其中部分海洛因再轉讓予被告。嗣被告於民國104年5月18日上午10時44分許,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上開轉讓海洛因案件,以該署104年度偵字第3169號案件偵查時,經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於具結後,基於偽證之故意,對案情有重要關係之被告是否委託賴瑞和於附表一所示之轉讓時地,向翁充禧代取海洛因,及翁充禧是否於附表二所示之轉讓時地轉讓海洛因予賴瑞和後,賴瑞和再將其中部分海洛因轉讓予被告等訊問,分別回答:於附表一所示之轉讓時地委託賴瑞和向翁充禧所代取之物品均為木瓜,與海洛因無關,另於附表二所示之轉讓時地係委託賴瑞和拿先前積欠翁充禧之欠款與翁充禧等不實陳述,足以妨害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係以證人、鑑定人、通譯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又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81條另定有明文,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或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甚而主觀上認為違反具結文將受偽證處罰之困境。而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規定,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之義務;茍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僅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如前述之抉擇困境,無異剝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強迫其作出讓自己入罪之陳述,違反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自係侵犯證人此項權利,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51號、96年台上字第723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證人在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被剝奪之情況下,為保護自己以免受刑事之追訴、處罰,而基於人類的本能為不實之陳述,即便係具結後陳述,因侵犯證人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縱其陳述不實,亦不成立刑法之偽證罪。

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偽證罪,無非係以被告於104年5月18日上午10時44分許,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69號之偵訊筆錄及被告於當日所簽署之證人結文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於上開時地具結後就附表一所示之轉讓時地,委託賴瑞和向翁充禧代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海洛因一情為不實陳述,惟辯稱:伊未告知賴瑞和於附表一所示之轉讓時地向翁充禧所代取之物品為海洛因,另伊確有委託賴瑞和於附表二所示之轉讓時地,拿積欠翁充禧之欠款與翁充禧,翁充禧並無轉讓海洛因予賴瑞和後,賴瑞和又將部分海洛因再轉讓予被告等情。

四、經查:

㈠證據能力部分,本院採認檢察官所提全部證據之證據能力,仍無法獲致被告有罪心證之認定(理由詳後),自無究明證據能力有無之必要。

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169號案件偵查上開翁充禧及賴瑞和轉讓海洛因犯嫌時,經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到庭,被告於具結後,經檢察官訊以:被告是否委託賴瑞和於附表一所示之轉讓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聯繫及轉讓方式向翁充禧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海洛因;及被告與賴瑞和是否以附表二所示之聯繫方式與翁充禧連繫後,由翁充禧轉讓如附表二所示之海洛因予賴瑞和後,再將其中部分海洛因轉讓予被告等問題時,分別向檢察官供述:伊委託賴瑞和於附表一所示之轉讓時地向翁充禧所代取之物品均為木瓜,另亦有委託賴瑞和於附表二所示之轉讓時地拿伊先前積欠翁充禧之欠款與翁充禧等陳述,此有當次偵訊筆錄及結文可證(偵字第3169號卷第106-109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㈢被告於前揭案件中,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作證時,就檢察官上開訊問之問題,倘被告證述當時確由其委託賴瑞和於附表一所示之轉讓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聯繫及轉讓方式向翁充禧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海洛因;及被告與賴瑞和確有以附表二所示之聯繫方式與翁充禧聯繫後,由翁充禧轉讓如附表二所示之海洛因予賴瑞和後,再將其中部分海洛因轉讓予被告等語,被告無非係自證其可能就附表一部分涉有施用或持有海洛因之罪嫌,就附表二部分則涉有幫助賴瑞和施用或持有海洛因及本身施用或持有海洛因之罪嫌,恐因此有遭受刑事訴追之虞。

㈣又當事人是否涉有犯行而有受刑事追訴或處罰之虞,自以本人知之最詳,其自得斟酌是否行使拒絕證言權,要非依檢察官主觀上認知該證人是否有受追訴之虞,始行告知是否行使拒絕證言權,且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之告知義務亦非客觀上證人有可能發生同法第181條之自證己罪危險,始有該法之告知義務存在,否則無異剝奪法律上原所賦予被告不自證己罪之權利,故依法於證人作證之前檢察官即應告知當事人拒絕證言之權利,而由當事人自行斟酌是否行使拒絕證言權。惟本案檢察官於上開時地傳訊本案被告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時,固當庭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其朗讀結文具結,卻漏未告知被告得拒絕證言之權利,此經本院當庭以錄音設備播放該次檢察官訊問光碟屬實,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可參(本院卷二第167頁),從而,自保障被告之不自證己罪權之觀點而言,依照前揭說明,檢察官無異已剝奪被告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並迫其做出讓自己入罪之陳述,應已侵犯被告此項權利,是被告在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被告不自證己罪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被告就其委託賴瑞和於附表一所示之轉讓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聯繫及轉讓方式向翁充禧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海洛因,及就賴瑞和於附表二所示之轉讓時地,以附表二所示之聯繫及轉讓方式向翁充禧收受如附表二所示之海洛因後,將其中部分海洛因再轉讓予被告等情,縱使陳述不實,亦不成立刑法之偽證罪。

五、綜上,檢察官於上開時、地傳訊被告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時,既未告知證人拒絕證言權,無異陷證人自證己罪或虛偽證言之兩難,在此之下被告為免就附表一部分受施用或持有海洛因罪,就附表二部分受幫助賴瑞和施用或持有海洛因罪,及受施用或持有海洛因罪之追訴、處罰,縱使為虛偽之陳述,亦不得採為認定被告犯偽證罪之依據,此外,檢察官復未能再提出適合於證明被告被訴犯嫌之其他積極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實行公訴。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道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交易  │   轉讓時間   │毒品數量│轉讓方式    │持以聯繫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
 │    │對象  ├───────┤        │            │因之方式                  │
 │    │      │   轉讓地點   │        │            │                          │
 ├──┼───┼───────┼────┼──────┼─────────────┤
 │1   │被告  │104年2月04日  │海洛因1 │翁充禧於104 │A:0000000000             │
 │    │      │下午2時16分後 │包      │年02月04日11│  (被告翁充禧即轉讓者)  │
 │    │      │10分鐘內      │        │時27分50秒許│B:0000000000             │
 │    │      │嘉義縣義竹鄉公│        │起至同日13時│  (蔡瑞榮即受讓者)      │
 │    │      │所外          │        │53分31秒許止│C:0000000000             │
 │    │      │              │        │,持用右列A │  (賴瑞和)              │
 │    │      │              │        │門號行動電話├─────────────│
 │    │      │              │        │與被告所持用│本院104年聲監字第35號通訊 │
 │    │      │              │        │右列B門號行 │監察書                    │
 │    │      │              │        │動電話聯絡轉├─────────────│
 │    │      │              │        │讓第一級毒品│通話時間:                │
 │    │      │              │        │海洛因事宜後│①104年2月04日11時27分50秒│
 │    │      │              │        │,被告告知翁│②104年2月04日11時29分38秒│
 │    │      │              │        │充禧將委託賴│③104年2月04日13時35分24秒│
 │    │      │              │        │瑞和前往取毒│④104年2月04日13時46分11秒│
 │    │      │              │        │,再由賴瑞和│⑤104年2月04日13時53分31秒│
 │    │      │              │        │於104年02月 │⑥104年2月04日14時04分28秒│
 │    │      │              │        │04日13時46分│⑦104年2月04日14時06分40秒│
 │    │      │              │        │11秒許起至同│⑧104年2月04日14時15分05秒│
 │    │      │              │        │日14時16分25│⑨104年2月04日14時16分25秒│
 │    │      │              │        │秒許止持用右│(上開通話紀錄見警348卷第 │
 │    │      │              │        │列C門號行動 │72-73頁)                 │
 │    │      │              │        │電話與翁充禧│①104年2月04日11時27分50秒│
 │    │      │              │        │聯絡後,即於│  之通話內容:            │
 │    │      │              │        │左列時間、地│  B:還在睡喔。           │
 │    │      │              │        │點,轉讓左列│  A:在吃飯,我去買魚頭要 │
 │    │      │              │        │量之第一級毒│     下午煮。             │
 │    │      │              │        │品海洛因予賴│②104年2月04日11時29分38秒│
 │    │      │              │        │瑞和收受,再│  之通話內容:            │
 │    │      │              │        │由賴瑞和交予│  B:你跟誰在講話。       │
 │    │      │              │        │被告        │  A:我媽......,你要回來 │
 │    │      │              │        │            │     嗎。                 │
 │    │      │              │        │            │  B:看你啦。             │
 │    │      │              │        │            │  A:如有空我就過去...... │
 │    │      │              │        │            │  B:你那裡都沒有了嗎。   │
 │    │      │              │        │            │  A:有,現在有,我如果過 │
 │    │      │              │        │            │     去再弄去,一點點,如 │
 │    │      │              │        │            │     果沒有過去就沒有。   │
 │    │      │              │        │            │  B:撥個空啦。           │
 │    │      │              │        │            │  A:我看看,早上我去牛墟 │
 │    │      │              │        │            │     ,流鼻水感冒。       │
 │    │      │              │        │            │  B:等一下看怎你打給我。 │
 │    │      │              │        │            │③104年2月04日13時35分24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A:2天沒有睡了,可能沒有│
 │    │      │              │        │            │     辦法過去。           │
 │    │      │              │        │            │  B:我叫阿和。           │
 │    │      │              │        │            │  A:你多久。             │
 │    │      │              │        │            │  B:現在打電話叫他打給你 │
 │    │      │              │        │            │     。                   │
 │    │      │              │        │            │  A:喔。                 │
 │    │      │              │        │            │  B:不然他又不知道你住在 │
 │    │      │              │        │            │     哪裡。               │
 │    │      │              │        │            │  A:你打,看要誰哪裡我在 │
 │    │      │              │        │            │     出去。               │
 │    │      │              │        │            │④104年2月04日13時46分11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C:豆薄叫我打電話給你。 │
 │    │      │              │        │            │  A:你到義竹在打給我,你 │
 │    │      │              │        │            │     現在在哪裡。         │
 │    │      │              │        │            │  C:我在新營。           │
 │    │      │              │        │            │  A:你是阿和嗎。         │
 │    │      │              │        │            │  C:嘿。                 │
 │    │      │              │        │            │  A:你過來打給我。       │
 │    │      │              │        │            │  C:到…                 │
 │    │      │              │        │            │  A:7-ll你知道嗎。       │
 │    │      │              │        │            │  C:橋頭嗎。             │
 │    │      │              │        │            │  A:超商。               │
 │    │      │              │        │            │  C:蛤。                 │
 │    │      │              │        │            │  A:公所也可以。         │
 │    │      │              │        │            │  C:鹽水區公所嗎。       │
 │    │      │              │        │            │  A:義竹公所。           │
 │    │      │              │        │            │⑤104年2月04日13時53分31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A:他有打給我了。       │
 │    │      │              │        │            │  B:好。                 │
 │    │      │              │        │            │⑥104年2月04日14時04分28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A:我等一下順便交代阿和 │
 │    │      │              │        │            │     拿一顆木瓜給你吃。   │
 │    │      │              │        │            │  B:不用。               │
 │    │      │              │        │            │  A:你有什麼可以吃,我拿 │
 │    │      │              │        │            │     一顆給他帶過去。     │
 │    │      │              │        │            │  B:又沒有刀。           │
 │    │      │              │        │            │  A:我叫他順便帶刀子過去 │
 │    │      │              │        │            │     。                   │
 │    │      │              │        │            │  B:喔。                 │
 │    │      │              │        │            │⑦104年2月04日14時06分40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C:我在公所這裡。       │
 │    │      │              │        │            │  A:我拿過去。           │
 │    │      │              │        │            │⑧104年2月04日14時15分05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A:我怎樣沒有看見你,你 │
 │    │      │              │        │            │     在公所的前面還是後面 │
 │    │      │              │        │            │     。                   │
 │    │      │              │        │            │  C:前面。               │
 │    │      │              │        │            │  A:我怎麼沒有看見。義竹 │
 │    │      │              │        │            │     內,你開那台白色的嗎 │
 │    │      │              │        │            │     。                   │
 │    │      │              │        │            │  C:嘿。                 │
 │    │      │              │        │            │  A:我過去。             │
 │    │      │              │        │            │  C:我騎機車啦。         │
 │    │      │              │        │            │  A:好。                 │
 │    │      │              │        │            │⑨104年2月04日14時16分25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A:你在哪裡,義竹公所內 │
 │    │      │              │        │            │     。                   │
 │    │      │              │        │            │  C:你說鹽水。           │
 │    │      │              │        │            │  A:義竹,我想說怎樣找不 │
 │    │      │              │        │            │     到。                 │
 │    │      │              │        │            │  C:喔。                 │
 ├──┼───┼───────┼────┼──────┼─────────────┤
 │2   │被告  │104年2月6日上 │海洛因1 │翁充禧於104 │A:0000000000             │
 │    │      │午9時52分至57 │包      │年02月05日11│  (被告翁充禧即轉讓者)  │
 │    │      │分間某時      │        │時30分14秒許│B:0000000000             │
 │    │      │嘉義縣義竹郵局│        │起至翌日09時│  (蔡瑞榮即受讓者)      │
 │    │      │附近之7-11便利│        │57分48秒許止│C:0000000000             │
 │    │      │商店前        │        │,持用右列A │  (賴瑞和)              │
 │    │      │              │        │門號行動電話├─────────────│
 │    │      │              │        │與被告所持用│本院104年聲監字第35號通訊 │
 │    │      │              │        │右列B門號行 │監察書                    │
 │    │      │              │        │動電話聯絡轉├─────────────│
 │    │      │              │        │讓第一級毒品│通話時間:                │
 │    │      │              │        │海洛因事宜後│①104年2月05日11時30分14秒│
 │    │      │              │        │,被告告知翁│②104年2月05日20時33分27秒│
 │    │      │              │        │充禧將委託賴│③104年2月05日21時08分57秒│
 │    │      │              │        │瑞和前往取毒│④104年2月06日07時44分44秒│
 │    │      │              │        │,再由賴瑞和│⑤104年2月06日08時43分43秒│
 │    │      │              │        │於104年02月 │⑥104年2月06日09時07分56秒│
 │    │      │              │        │06日9時40分 │⑦104年2月06日09時40分13秒│
 │    │      │              │        │13秒許起至同│⑧104年2月06日09時52分22秒│
 │    │      │              │        │日9時52分22 │⑨104年2月06日09時57分48秒│
 │    │      │              │        │秒許止持用右│(上開通話紀錄見警348卷第 │
 │    │      │              │        │列C門號行動 │73-74頁)                 │
 │    │      │              │        │電話與翁充禧│①104年2月05日11時30分14秒│
 │    │      │              │        │聯絡後,即於│  之通話內容:            │
 │    │      │              │        │左列時間、地│  B:還在睡。             │
 │    │      │              │        │點,轉讓左列│  A:要吃飯了,沒有了,剩 │
 │    │      │              │        │量之第一級毒│     一點點。             │
 │    │      │              │        │品海洛因予賴│  B:如果有,我叫阿和過去 │
 │    │      │              │        │瑞和收受,再│     。                   │
 │    │      │              │        │由賴瑞和交予│  A:現在沒有了。         │
 │    │      │              │        │被告        │  B:好。                 │
 │    │      │              │        │            │②104年2月05日20時33分27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A:明天如果你要寄阿和, │
 │    │      │              │        │            │     就先打電話給我。     │
 │    │      │              │        │            │  B:你現在有了嗎。       │
 │    │      │              │        │            │  A:嘿,有比較舒適了嗎。 │
 │    │      │              │        │            │  B:有。                 │
 │    │      │              │        │            │  A:木瓜還很硬。         │
 │    │      │              │        │            │  B:還沒有剎。           │
 │    │      │              │        │            │  A:那就不要剎。         │
 │    │      │              │        │            │③104年2月05日21時08分57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B:明天大約幾點。       │
 │    │      │              │        │            │  A:你看阿和,不要太早就 │
 │    │      │              │        │            │     好。                 │
 │    │      │              │        │            │  B:十點多可以嗎。       │
 │    │      │              │        │            │  A:十點多,好丫。       │
 │    │      │              │        │            │  B:多一點啦。           │
 │    │      │              │        │            │  A:好丫。               │
 │    │      │              │        │            │  B:……。               │
 │    │      │              │        │            │  A:好丫。               │
 │    │      │              │        │            │④104年2月06日07時44分44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A:你不用叫阿和啦,我想 │
 │    │      │              │        │            │     辦法過去你那裡看你。 │
 │    │      │              │        │            │  B:好。                 │
 │    │      │              │        │            │⑤104年2月06日08時43分43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B:多久會過來。         │
 │    │      │              │        │            │  A:還沒,等一下。       │
 │    │      │              │        │            │  B:6232。               │
 │    │      │              │        │            │  A:早餐吃了沒。         │
 │    │      │              │        │            │  B:吃了,6232。         │
 │    │      │              │        │            │⑥104年2月06日09時07分56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A:你叫他過來好了,我媽 │
 │    │      │              │        │            │     的頭在暈了,沒有辦法 │
 │    │      │              │        │            │     過去,你叫他過來到義 │
 │    │      │              │        │            │     竹公所打給我。       │
 │    │      │              │        │            │  B:好。                 │
 │    │      │              │        │            │⑦104年2月06日09時40分13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C:我阿和,豆薄叫我來的 │
 │    │      │              │        │            │    。                    │
 │    │      │              │        │            │  A:我知道               │
 │    │      │              │        │            │  C:我現在在...          │
 │    │      │              │        │            │  A:在哪裡。             │
 │    │      │              │        │            │  C:謝文義。             │
 │    │      │              │        │            │  A:好,我馬上過去。     │
 │    │      │              │        │            │  C:在佑全診所這裡。     │
 │    │      │              │        │            │  A:好。                 │
 │    │      │              │        │            │⑧104年2月06日09時52分22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A:你說在那裡。         │
 │    │      │              │        │            │  C:在 7-11。            │
 │    │      │              │        │            │  A:怎樣沒看見,在舊的那 │
 │    │      │              │        │            │     裡嗎。               │
 │    │      │              │        │            │  C:沒有,在紅綠燈再過來 │
 │    │      │              │        │            │     。                   │
 │    │      │              │        │            │  A:哪裡,我怎麼沒有看見 │
 │    │      │              │        │            │     ,我現在在7- 11這裡沒│
 │    │      │              │        │            │     有看見你。           │
 │    │      │              │        │            │  C:你們這裡有幾間7-11。 │
 │    │      │              │        │            │  A:1間而己。            │
 │    │      │              │        │            │  C:我在這裡。           │
 │    │      │              │        │            │  A:我在過去看看。       │
 │    │      │              │        │            │⑨104年2月06日09時57分48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A:我用紅包袋子裝著,我 │
 │    │      │              │        │            │     如果...再打給你。    │
 │    │      │              │        │            │  B:好。                 │
 └──┴───┴───────┴────┴──────┴─────────────┘
附表二:
 ┌──┬───┬───────┬────┬──────┬─────────────┐
 │編號│轉讓  │   轉讓時間   │毒品數量│轉讓方式    │持以聯繫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
 │    │對象  ├───────┤        │            │因之方式                  │
 │    │      │   轉讓地點   │        │            │                          │
 ├──┼───┼───────┼────┼──────┼─────────────┤
 │1   │賴瑞和│104年2月16日上│海洛因1 │翁充禧於104 │A:0000000000             │
 │    │      │午10時30分後10│包      │年02月16日10│  (翁充禧即轉讓者)      │
 │    │      │分鐘內        │        │時05分59秒許│B:0000000000             │
 │    │      │嘉義縣義竹鄉市│        │起至同日10時│  (蔡瑞榮)              │
 │    │      │區內某水果攤旁│        │30分11秒許止│                          │
 │    │      │              │        │,持用右列A ├─────────────│
 │    │      │              │        │門號行動電話│本院104年聲監字第35號通訊 │
 │    │      │              │        │與被告所持用│監察書                    │
 │    │      │              │        │右列B門號行 ├─────────────│
 │    │      │              │        │動電話聯絡轉│通話時間:                │
 │    │      │              │        │讓第一級毒品│①104年2月16日10時05分59秒│
 │    │      │              │        │海洛因事宜後│②104年2月16日10時30分11秒│
 │    │      │              │        │,被告告知翁│①104年2月16日10時05分59秒│
 │    │      │              │        │充禧,賴瑞和│  之通話內容:            │
 │    │      │              │        │將前往取毒,│  B:你不要睡,起來一下, │
 │    │      │              │        │即於左列時間│     出來一下。           │
 │    │      │              │        │、地點,轉讓│  A:出來。               │
 │    │      │              │        │左列量之第一│  B:要麻煩你一下。       │
 │    │      │              │        │級毒品海洛因│  A:喔。                 │
 │    │      │              │        │予賴瑞和收受│  B:你整理好再打給我,我 │
 │    │      │              │        │            │     再叫阿和過去,我講這 │
 │    │      │              │        │            │     樣你聽得懂嗎。       │
 │    │      │              │        │            │  A:你叫他幹嘛,我過去就 │
 │    │      │              │        │            │     好。                 │
 │    │      │              │        │            │  B:沒有啦,他要拿錢過去 │
 │    │      │              │        │            │     給你,要叫你給他嘿一 │
 │    │      │              │        │            │     下,看要約在哪裡。   │
 │    │      │              │        │            │  A:好啦,等一下,在外面 │
 │    │      │              │        │            │     就好。               │
 │    │      │              │        │            │  B:你整理完。           │
 │    │      │              │        │            │  A:好。                 │
 │    │      │              │        │            │  B:你再打過來。         │
 │    │      │              │        │            │②104年2月16日10時30分11秒│
 │    │      │              │        │            │  之通話內容:            │
 │    │      │              │        │            │  A:我過去你那裡。       │
 │    │      │              │        │            │  B:在哪。               │
 │    │      │              │        │            │  A:我現在過去你那裡。   │
 │    │      │              │        │            │  B:不用啦,你在水果攤就 │
 │    │      │              │        │            │     好。                 │
 │    │      │              │        │            │  A:來來那裡,哦,三角鷹 │
 │    │      │              │        │            │     嗎。                 │
 │    │      │              │        │            │  B:嗯。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