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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8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8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文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4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文裕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就應執行之刑仍可諭知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4年9月18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等情,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就該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104.07.12       │104.07.3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4年度毒 │檢察署104年度毒 │
│                │偵字第973號     │偵字第1114號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嘉簡字第 │104年度嘉簡字第 │
│事實審│        │1139號          │1239號          │
│      ├────┼────────┼────────┤
│      │判  決  │104.08.28       │104.09.30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4年度嘉簡字第 │104年度嘉簡字第 │
│判  決│        │1139號          │1239號          │
│      ├────┼────────┼────────┤
│      │判    決│104.09.18       │104.11.02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4年度執 │檢察署104年度執 │
│                │字第3969號(執行│字第4641號(執行│
│                │中)            │中)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83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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