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宗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字第4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宗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宗佑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144 號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度嘉簡字第1104號及103年度訴字第454 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頁),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2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依前揭說明,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 │ │ │ │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7月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台幣1000元折算│ │ │ │ │一日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3年05月24日 │ 103年06月05日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第4443號 │字第778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04 │103年度訴字第454號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3年08月29日 │ 103年10月16日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104 │ 103年度訴字第454號 │ │ │判 決│ │號 │ │ │ │ ├────┼──────────┼──────────┼──────────┤ │ │判 決│ 103年09月25日 │ 103年11月10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3874號 │第4668號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