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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胡修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1號

聲請人
蔡俊保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9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蔡俊保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90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被告坦承本件竊盜犯行,且參酌卷內事證,堪認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間,短時間內為多起竊盜犯行,造成被害人及布袋鎮鄉里居民恐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且參酌被告犯罪對象眾多,堪認對社會治安有相當之危害,認非羈押顯難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04年4月30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具保意旨略以:被告奶奶身體不好,可以讓被告回去照顧奶奶,被告會好好工作,重新做人,因家裡只有奶奶一人,急需要照顧,懇請法官給被告機會交保云云。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法院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又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尚難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四、被告對本件竊盜犯行坦承不諱,且參酌卷內證人蕭梅川等人之證述,並參酌卷內監視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等證據,堪認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104年3月20日至同年月24日,數日間即犯多達11次之竊盜犯行,堪認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其犯罪對象眾多,犯行對社會治安有相當危害,參酌卷內事證及被告供述,本院斟酌全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本院復查無被告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胡修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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