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3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35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東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東平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應適用法條,除被告前案紀錄外,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3年嘉簡字第1116號及155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3年聲字第12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於104年4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的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的動機、目的及手段,其施用毒品主要是戕害自己身心,未直接對他人法益造成侵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