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2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盈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執字第3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盈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盈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蘇盈源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6號、105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10.13 │105.4.7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04號 │毒偵字第784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6 │105年度訴字第343│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3.10 │105.7.29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66 │105年度訴字第343│ │ │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5.6.7 │105.8.31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