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1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11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業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偵緝字第131號、105年度偵字第4136、4137、4138、4139、41
4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林業庭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㈠第9至10行「於同月,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代價,將該門號之SIM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更正並補充為「於同日某時,在嘉義市朝陽街某處,無償將其所有之該門號SIM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雅婷』之成年女子」,第15行「00000000000號」後補充「之存摺及提款卡」、第16行「存摺及」刪除、第16至17行「新忠路23號,」後補充「並均告知提款卡密碼,」,犯罪事實欄一㈡之附表補充如後,且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業庭於本院調查程序時之自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94號判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52、6
53、654、655、656號、105年度偵字第224號起訴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062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於民國102年6月15日某時,在嘉義市朝陽街某處,將其所有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予自稱「吳雅婷」之成年女子,經詐騙集團分別向告訴人徐秀枝、被害人程筑筠、鄭詩涵、黃寶慧、楊榕筑、王家妤、葉鏸瑩詐欺取財,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且其提供上揭門號予他人之行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被告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至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幫助犯既為從犯,而自應從屬於正犯實施詐欺犯罪著手,為其幫助時點,而非其交付行動電話門號時起即構成犯罪,而本件告訴人徐秀枝、被害人程筑筠、鄭詩涵、黃寶慧、楊榕筑、王家妤、葉鏸瑩遭詐欺之時點均為103年6月20日後,斯時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已公布施行且生效,故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論處,聲請意旨上開所述,尚有未合,併此敘明。
三、被告以一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對告訴人徐秀枝、被害人程筑筠、鄭詩涵、黃寶慧、楊榕筑、王家妤、葉鏸瑩詐欺取財,係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幫助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預見社會上以各種方式詐財之惡質歪風猖獗,令人防不勝防,復加以詐財者多借用他人行動電話致警方追緝困難,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仍提供其所有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助長詐騙集團財產犯罪之風氣,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造成社會互信受損,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且使警察機關追查真正幕後詐欺取財正犯憑添困擾、助長犯罪,殊有不該,並衡酌被告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因經濟能力未佳,故無法與告訴人徐秀枝、被害人程筑筠、鄭詩涵、黃寶慧、楊榕筑、王家妤、葉鏸瑩達成和解,賠償渠等損失,及遭詐騙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91,403元,犯罪所造成之危害,暨其自稱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在家幫忙工地工作,與老婆同住,育有2個小孩(分別為3歲、1歲),小孩均與父母親同住,經濟狀況勉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依本案既存全部卷證,並未有積極事據足供證明被告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係屬於3人以上共同犯之等情形有所認識,為有利於被告,應認被告所為,難認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之加重條件存在,附此指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犯罪時、地一覽表 ┌─┬────┬────────┬────────┬─────────┬───────────┐ │編│告訴人/ │ 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出帳號、│ 匯入帳號、申設人 │ 正犯(詐騙集團成員)│ │號│被害人 │ │金額 │ │ 犯 罪 方 法 │ ├─┼────┼────────┼────────┼─────────┼───────────┤ │ │ │ │ │ │程筑筠於104年6月10日17│ │ │ │ │ │ │時30分在臺中市北區梅川│ │ │ │ │ │ │東路3段132巷3之2號3樓 │ │ │ │ │1、國泰世華帳號 │ │接獲自稱86小鋪網路店家│ │ │ │1、104年6月10日 │ 000-00000000 │臺灣銀行帳號 │來電,佯稱作業疏失造成│ │1│程筑筠 │ 17時43分 │ 6190 │000-000000000000 │多筆訂單,又假冒銀行人│ │ │ │2、104年6月10日 │ 匯款29,985元 │(申設人:陳雅玲)│員協助取消設定,遂按照│ │ │ │ 18時00分 │2、台新銀行帳號 │ │對方指示前往提款機前操│ │ │ │ │ 000-000000000│ │作,致匯出29,985元。又│ │ │ │ │ 07000 │ │依其指示前往臺中市北區│ │ │ │ │ 匯款3萬元 │ │民權路台新銀行提領48,0│ │ │ │ │ │ │00元後,以現金匯款30,0│ │ │ │ │ │ │00元。 │ ├─┼────┼────────┼────────┼─────────┼───────────┤ │ │ │ │ │ │鄭詩涵於104年6月10日17│ │ │ │ │1、玉山銀行帳號 │ │時47分在苗栗縣竹南鎮中│ │ │ │ │ 000-00000000 │ │正路349號接獲自稱MOMO │ │ │ │1、104年6月10日 │ 57801 │玉山銀行帳號 │購物服務人員來電,佯稱│ │2│鄭詩涵 │ 18時32分 │ 匯款29,989元 │000-0000000000000 │作業疏失造成多筆扣款,│ │ │ │2、104年6月10日 │2、第一銀行帳號 │(申設人:陳雅玲)│遂按照對方指示前往苗栗│ │ │ │ 18時34分 │ 000-00000000 │ │縣○○鎮○○路000號渣 │ │ │ │ │ 601 │ │打銀行提款機前匯款。 │ │ │ │ │ 匯款29,989元 │ │ │ ├─┼────┼────────┼────────┼─────────┼───────────┤ │ │ │ │ │ │黃寶慧於104年6月10日18│ │ │ │ │ │ │時4分在臺南市東區中華 │ │ │ │ │1、中國信託帳號 │ │東路一段366號夢時代接 │ │ │ │1、104年6月10日 │ 000-000000000│ │獲自稱86小鋪網路店家來│ │ │ │ 18時44分 │ 788 │臺灣銀行帳號 │電,佯稱作業疏失造成多│ │3│黃寶慧 │2、104年6月10日 │ 匯款22,912元 │000-000000000000 │筆訂單,又假冒銀行人員│ │ │ │ 18時46分 │2、中華郵政帳號 │(申設人:陳雅玲)│協助取消設定,遂按照對│ │ │ │ │ 000-000000000│ │方指示前往臺南市東區中│ │ │ │ │ 51315 │ │華東路一段366號夢時代 │ │ │ │ │ 匯款7,512元 │ │提款機前匯款。 │ ├─┼────┼────────┼────────┼─────────┼───────────┤ │ │ │ │ │ │楊榕筑於104年6月10日下│ │ │ │ │ │ │午19時許接獲自稱86小鋪│ │ │ │ │ │ │網路店家來電,佯稱作業│ │ │ │104年6月10日19時│台中商銀帳號 │臺灣銀行帳號 │疏失造成多筆訂單,又假│ │4│楊榕筑 │11分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冒銀行人員說要協助取消│ │ │ │ │匯款18,027元 │(申設人:陳雅玲)│設定,遂按照對方指示前│ │ │ │ │ │ │往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 │ │ │ │ │ │大橋一街口臺中銀行提款│ │ │ │ │ │ │機前匯款。 │ ├─┼────┼────────┼────────┼─────────┼───────────┤ │ │ │ │ │ │王家妤於104年6月10日19│ │ │ │ │ │ │時2分在臺中市寧夏四街 │ │ │ │ │中國信託帳號 │玉山銀行帳號 │接獲自稱86小鋪網路店家│ │5│王家妤 │104年6月10日19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來電,佯稱作業疏失造成│ │ │ │47分 │匯款29,989元 │(申設人:陳雅玲)│多筆訂單,又假冒銀行人│ │ │ │ │ │ │員協助取消設定,遂按照│ │ │ │ │ │ │對方指示前往提款機前匯│ │ │ │ │ │ │款。 │ ├─┼────┼────────┼────────┼─────────┼───────────┤ │ │ │ │ │ │葉鏸瑩於104年6月10日17│ │ │ │ │1、中華郵政帳號 │1、台新銀行帳號 │時33分在東海大學生科系│ │ │ │1、104年6月11日 │ 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系館接獲自稱86小鋪網路│ │ │ │ 00時28分 │ 304174 │(申設人:陳雅玲)│店家來電,佯稱作業疏失│ │6│葉鏸瑩 │2、104年6月11日 │ 匯款3萬元 │2、台新銀行帳號 │造成多筆訂單,又假冒郵│ │ │ │ 00時33分 │2、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局人員協助取消設定,遂│ │ │ │3、104年6月11日 │ 000-00000000 │(申設人:陳雅玲)│按照對方指示前往臺中市│ │ │ │ 00時36分 │ 288715 │ │西屯區台灣大道四段1727│ │ │ │ │ 匯款1萬3千元 │ │號東海大學內提款機前匯│ │ │ │ │ │ │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