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2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阮羿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字第3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阮羿旻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羿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阮羿旻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432、524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等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阮羿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月7日 │104年10月18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 ││ 年 度 及 案 號 │度毒偵字第148、250號 │度毒偵字第415號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432號 │105年度嘉簡字第524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28日 │105年4月20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432號 │105年度嘉簡字第524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5年6月1日 │105年7月13日 ││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