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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6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6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文明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105年10月25日之前,又附表編號2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15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各罪及所定執行刑均告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8 項規定,就該應執行刑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7月12日    │105年7月31日    │105年9月4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319、1509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215號  │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 │105年度嘉簡字第1535號             │
│      │        │1411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9月30日    │105年10月31日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 │105年度嘉簡字第1535號             │
│      │        │1411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0月25日   │105年11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126號(編號2│
│                │執字第4721號    │、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0月11日上 │105年7月15日上午│                │
│                │午9時5分採尿前回│10時10分為警採尿│                │
│                │溯4日內之某時   │時回溯96小時內之│                │
│                │                │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 │嘉義地檢105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716號  │毒偵字第1809號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 │106年度嘉簡字第 │                │
│      │        │1687號          │55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18日   │106年1月12日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嘉簡字第 │106年度嘉簡字第 │                │
│      │        │1687號          │55號            │                │
│      ├────┼────────┼────────┼────────┤
│判  決│判    決│105年12月9日    │106年2月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6年度 │                │
│                │執字第2號       │執字第724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61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