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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60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秋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160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家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156、1305號),本院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吳家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袋壹只,驗餘淨重貳點壹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宣告之沒收部分併執行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第2行「在不詳地點施用」之記載應更正為「在嘉義市○○○街000號6樓3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犯罪事實欄一㈡第1行至第2行「於106年8月16日17時58分許,為警採集尿液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6年8月16日下午5時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前後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間,犯意各別,時間有間,應予分論併罰。被告前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前科並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二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又本案被告2次為警查獲,如非因交通事故於員警經通知到場處理時主動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並坦承有施用毒品之犯行,即係於員警執行巡邏勤務為警盤查時,主動交出身上所攜帶毒品吸食器,並坦承施用毒品犯行,此有被告警詢筆錄附卷可佐,故於被告主動供述有本案前後2次施用毒品犯行前,員警並無任何證據可合理懷疑被告有各該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至為灼然,堪認其本案前後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合於自首之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分別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之。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妨害自由、偽造文書、竊盜、妨害公務、毒品等前科,素行不佳,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猶未能戒除毒癮,仍繼續施用毒品,殊值非議,惟被告施用毒品僅係自戕行為,尚未因此對他人造成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離婚,育有4名子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2.112公克),經送鑑定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且該毒品與外包裝袋難以析離,析離亦無實益,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予以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時所耗損之部分,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吸食器1組,為供被告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秋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60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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