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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47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吳育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47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銘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5行「施用」前補充「以不詳方式」等字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俊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1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科刑處罰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次施用毒品,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自稱業工,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630號
    被      告  陳俊銘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銘曾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鈞院於107年3月26日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7年7月23日合併更定有期徒刑5月執
    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07年8月27日0時許,在嘉義市西區錦州二街與重慶路口車
    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銘於第二次警詢中坦承不諱,
    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尿液檢驗報告、毒品案件採尿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採尿
    同意書附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已執行完畢,
    亦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五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檢察官  陳  昭  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  又  菁
附錄本案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479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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