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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朴簡字第4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方宣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朴簡字第451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涂家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167號),嗣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涂家龍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長皮夾(內含郵局提款卡壹張、信用卡肆張、健保卡參張、國民身分證壹張、機車駕駛執照壹張、汽車駕駛執照壹張、鑰匙壹支)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健保卡2張」,更正為「健保卡3張(起訴書誤載為2張)」;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涂家龍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涂家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4年度朴簡字第218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5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本案,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竟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而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實屬不該,惟慮及其本案所竊取之物暨其價值,並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另考量其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有1小孩與前妻生活、從事工地臨時工、與公司同事同住、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新臺幣1,000元、長皮夾(內含郵局提款卡1張、信用卡4張、健保卡3張、國民身分證1張、機車駕駛執照1張、汽車駕駛執照1張、鑰匙1支)1個,均未據扣案且未返還與告訴人蕭○○,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偵查起訴,檢察官姜智仁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4167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
涂家龍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6月
  30日,以104年度朴簡字第2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
  於104年8月3日確定,甫於105年4月5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
  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7年1月7日晚間10時許
  ,騎乘其向不知情友人林○○(業據本署檢察官於107年3月16
  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144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所借得之車牌
  號碼為802-LTK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嘉義市○區○○路00號
  全聯福利中心前,見蕭○○所有置放於其機車置物籃內之紅色
  側邊為拉鍊之長皮夾無人看管,有機可趁,即徒手竊取該長皮
  夾【內有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局提款卡1張、信用卡4
  張、健保卡2張、國民身分證1張、機車駕駛執照1張、汽車駕
  駛執照1張、鑰匙1支等物】,得手後將現金花用殆盡,其餘物
  品隨意丟棄。嗣經蕭○○發現遭竊,訴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
  線查獲上情。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涂家龍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蕭○○
  、證人林○○等2人,於警詢時所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等在卷可證,
  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朴簡字第451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