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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盈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盈源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盈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15、120、141號判決及101年度台非字第35、36、6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5年12月9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再者,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基此,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3罪合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據為聲請,本院應就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先行審查,其次於裁量酌定刑度時,除受此3罪刑度總合之外部界限拘束外,亦不能忽略受刑人就當中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前經定過應執行刑之利益,即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復經考量上揭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犯   罪  日   期│105年7月27日晚間│105年9月30日22時│105年6月23日21時│
│                │某時            │許              │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年  度    案  號│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檢察署105年度毒 │
│                │偵緝字第125號   │偵字第1512、1555│偵字第1512、1555│
│                │                │號              │號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最  後│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621│105年度訴字第664│105年度訴字第664│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5.11.21       │105.11.30       │105.11.30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5年度訴字第621│105年度訴字第664│105年度訴字第664│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5.12.09       │105.12.20       │105.12.2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 │
│                │檢察署105年度執 │第185號(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
│                │字第5386號      │年3月)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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