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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0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074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宗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字第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宗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鏈袋壹只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李宗祐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9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9 月1 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0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1年,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嘉簡字第1654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2 年2 月18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4 月11日下午3 時許,在嘉義市○○路000 號附1 倉庫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107 年度聲搜字第296 號搜索票在上開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含有毒品殘渣之夾鏈袋1 只,並經警徵得其同意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㈠被告李宗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警卷第1 至5 頁、偵卷第20 至22 頁)。

㈡本院107 年度聲搜字第296 號搜索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2 張、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所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5 月2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見警卷第8 至17頁、偵卷第9 至13頁)。

㈢扣案之含安非他命殘渣之夾鏈袋1只。

四、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李宗祐所為,係違反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歷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刑後,仍未戒除毒癮,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又再度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本案尿液檢驗結果安非他命濃度為7483ng/mL 、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000000ng/mL 之數據,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再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兼衡其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扣案之夾鏈袋1 只,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見警卷第2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劉達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07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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