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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19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19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玄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玄皓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民國105年9月19日」更正為「民國105年8月25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玄皓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之,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本件員警扣得之毒品咖啡包2包,經檢驗均未含有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7年6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37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被告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警詢時即供承本件施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有警詢筆錄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上揭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猶不思藉機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仍再次施用毒品,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施用毒品之手段,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板模工,經濟狀況為勉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之毒品咖啡包2包,雖均為被告所有,然僅含有第三、五級毒品成分,並未含有安非他命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未含有其他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上開鑑定書1份附卷可查,故與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並無關聯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二)未扣案之鋁箔紙1張,雖係被告供本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然無積極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衡情鋁箔紙1張價值甚微,是如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180號
    被    告  林玄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玄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毒
    聲字第1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26、455、814
    、9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前開觀
    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於107年5月5日12時許,在嘉
    義市○區○○路000巷00號租屋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嗣於107年5月8日0時50分許,在嘉義市西區北港
    路與友愛路之交岔路口處,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發現其因
    案通緝,經警當場逮捕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類陽性反應。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林玄皓之自白。          │自承有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
  │    │                            │事實。                            │
  ├──┼──────────────┼─────────────────┤
  │2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1、被告確有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尿液檢驗報告、毒品自願採驗尿│   命之事實。                     │
  │    │液同意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2、扣案毒品,初涉檢驗係第2級毒品  │
  │    │件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編號:│   MDMA,惟確認檢驗則為第3級毒品之│
  │    │1C0000000)。               │   事實。                         │
  ├──┼──────────────┤                                  │
  │3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
  │    │押物品收據、扣案物品照片、毒│                                  │
  │    │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執行逮捕拘│                                  │
  │    │提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                                  │
  ├──┼──────────────┤                                  │
  │4   │扣案第3級毒品咖啡包2包。    │                                  │
  ├──┼──────────────┤                                  │
  │5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                                  │
  │    │檢驗鑑定書。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檢察官 江 金 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 夢 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19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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