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25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25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金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金秀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孫金秀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上午9 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經警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於108 年8 月2 日上午9 時許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孫金秀於警詢時之部分供述(見警卷第1 至9 頁)。

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8 月21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勘察採證同意書、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 份(見警卷第10至13頁)。

四、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孫金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前曾於104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嘉義簡易庭以104 年度嘉簡字第460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4 年11月13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見本院卷第7 至12頁),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要件,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考量其前案係故意犯同罪質之施用毒品案件,又再犯本案,顯見其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予以加重刑度,並無致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故認本案仍應依前揭規定,予以加重其刑。另被告雖於警詢時曾供稱:伊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108 年7 月25日22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號內施用安非他命毒品等語(見警卷第7 頁),然被告所供稱之施用時點距離108 年8 月2 日9 時許採尿時間回溯已超過96小時甚久,是本案採驗尿液結果,自非被告於警詢時所稱之施用毒品行為所致,被告並未於警詢時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情事,故本案不符合自首之要件,併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及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猶未能戒除毒品而再犯本案,足見其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手段亦稱平和,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別為工,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125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