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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9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金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921、4969、4970、5060、5591、5592、5974、6210、6640、62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周金竹犯刑法第三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竊盜未遂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共五罪,均累犯,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刑法第三二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竊盜罪,共十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判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判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事 實 及 證 據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周金竹於本院審理時的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件附表編號1 、4 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計2 罪;就附件附表編號2 、3 、5 、6 、8 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計5 罪;就附件附表編號7 部分,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竊盜罪;就附件附表編號9 至20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計12罪(起訴書誤載條號為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被告周金竹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嘉簡字第3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及以107 年度嘉簡字第13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1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經送監執行後,於108 年1 月29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竊盜前科累累,甫出監未逾半年即再犯本案共20罪,且行為態樣與前案雷同,足見其刑罰反應力不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就附件附表編號1 、4 部分,已著手實施竊盜行為,因遭被害人發覺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依累犯規定加重再依未遂犯規定減輕之。

四、審酌被告竊盜前科累累,素行不佳,本案於108 年5 、6 月間,密集地竊取他人財物(鳳梨、洗衣精、羊奶、內衣褲),價值雖不高,但其屢屢行竊被害人內衣褲,不僅影響當地治安,亦足使被害人內心感到不適及恐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自承國中畢業,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無業,離婚,沒有小孩,與父母親及弟弟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拘役,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徒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被告竊得之物,除附件附表編號7 、8 外,均發還被害人。而附件附表編號7 之內衣2 件,據被告自承已丟棄,而附件附表編號8 之羊奶1 瓶,據被告自承已飲畢,審酌被告前開犯罪所得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價值亦甚低微,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1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雯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姵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4921號
                                     108年度偵字第4969號
                                     108年度偵字第4970號
                                     108年度偵字第5060號
                                     108年度偵字第5591號
                                     108年度偵字第5592號
                                     108年度偵字第5974號
                                     108年度偵字第6210號
                                     108年度偵字第6640號
                                     108年度偵字第6234號
    被      告  周金竹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
                          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金竹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0日,以107 年度嘉簡字第30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及於107 年10月26日,以107 年度嘉簡字第1385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經同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104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經送監執行後,於108 年1 月29
    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
    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魏吉宥等人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
    物品,得手後據為己有。嗣魏吉宥等人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
    及員警於108 年5 月17日,持搜索票至周金竹位於嘉義縣○
    ○鄉○○村○○○00號之住處執搜索,並將扣得物品在網路
    上公告認領後,及於另108年7月3日,由周金竹主動將向簡
    志紋處竊得之內褲交予員警後,始分別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訴請許沂仙、簡志紋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周金竹於偵查中之自│全部犯罪事實。          │
│    │白                    │                        │
│    │                      │                        │
├──┼───────────┼────────────┤
│2   │證人即告訴人許沂仙、簡│被告確有為附表編號 9 至 │
│    │志紋於警詢中之指述。  │20 號犯行之事實。       │
│    │                      │                        │
├──┼───────────┼────────────┤
│3   │證人即被害人魏吉宥、陳│全部犯罪事實。          │
│    │佳純、黃柏霖、賴奕均、│                        │
│    │魏芳瑜、歐陽修謙、郭瑾│                        │
│    │融、楊景涵於警詢中之證│                        │
│    │述。                  │                        │
│    │                      │                        │
├──┼───────────┼────────────┤
│4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指│全部犯罪事實。          │
│    │認犯罪嫌疑紀錄表 4 份 │                        │
│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
│    │豐收派出所黏貼照片 44 │                        │
│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 5  │                        │
│    │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108 年度聲搜字第 398  │                        │
│    │號搜索票影本 1 份、嘉 │                        │
│    │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 3│                        │
│    │份、被害報告書 2 份。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 、4 部分,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
    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嫌;就附表編號2 、3 、5 、6
    、8 部分,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就附表編
    號7 部分,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就附表編號9 、10、11、12、13、14、15、16、17、18、
    19、20部分,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
    嫌。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
    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侯 德 人 
┌───┬────────────┬────────────────────┬─────┬────────┬─────────────────────────────────────────┬────┐
│編號  │時間                    │地          點                          │被害人    │竊取物品        │竊取方式                                                                          │既/未遂 │
├───┼────────────┼────────────────────┼─────┼────────┼─────────────────────────────────────────┼────┤
│1     │108年5月19日17時30分許  │嘉義縣○○○○村○○00○00號旁鳳梨田    │魏吉宥    │鳳梨6顆         │徒手摘取,惟尚未據於實力支配之下即遭發現而未得逞                                  │未遂    │
├───┼────────────┼────────────────────┼─────┼────────┼─────────────────────────────────────────┼────┤
│2     │108年6月3日23時35分許   │嘉義縣○○○○村○○000號               │陳佳純    │內褲3件         │徒手在該址室外之洗衣機內竊取                                                      │既遂    │
├───┼────────────┼────────────────────┼─────┼────────┼─────────────────────────────────────────┼────┤
│3     │108年6月4日凌晨0時4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             │黃柏霖    │白鴿牌洗衣精1罐 │徒手在該址室外之洗衣機旁竊取                                                      │既遂    │
├───┼────────────┼────────────────────┼─────┼────────┼─────────────────────────────────────────┼────┤
│4     │108年6月3日22時55分許   │嘉義縣○○鄉○○村○○0號之7            │賴奕均    │無              │徒手翻找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重型機車之置物箱,惟未發現物品即遭車主發現始未得逞。  │未遂    │
├───┼────────────┼────────────────────┼─────┼────────┼─────────────────────────────────────────┼────┤
│5     │108年4月30日18時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           │魏芳瑜    │內衣褲3件       │徒手在該址室外之洗衣機內竊取                                                      │既遂    │
├───┼────────────┼────────────────────┼─────┼────────┼─────────────────────────────────────────┼────┤
│6     │108年4月7日10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           │歐陽修謙  │內衣褲1件       │徒手在該址室外之曬衣場竊取                                                        │既遂    │
├───┼────────────┼────────────────────┼─────┼────────┼─────────────────────────────────────────┼────┤
│7     │108年5月6日9時許        │嘉義縣○○鄉○○村○○○000號           │郭瑾融    │內衣2件         │徒手翻越圍牆而進入該址後,在該址之曬衣場竊取                                      │既遂    │
├───┼────────────┼────────────────────┼─────┼────────┼─────────────────────────────────────────┼────┤
│8     │108年5月22日4時44分     │嘉義縣○○鄉○○村○○0○00號           │楊景涵    │羊奶1瓶         │徒手在該址大門之羊奶放置箱內竊取                                                  │既遂    │
├───┼────────────┼────────────────────┼─────┼────────┼─────────────────────────────────────────┼────┤
│9     │108年5月2日9時30分許    │嘉義縣○○鄉○○村○○○000○000號      │許沂仙    │內褲5件         │該址外,以徒手伸越鐵欄桿,令該鐵欄桿安全設備失效方式竊取                          │既遂    │
├───┼────────────┼────────────────────┼─────┼────────┼─────────────────────────────────────────┼────┤
│10    │108年6月1日2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0號B16室  │簡志紋    │內褲1件         │在該址外,以竹桿伸入該址浴室內,令該浴室窗戶之安全設備失效之方式竊取              │既遂    │
├───┼────────────┼────────────────────┼─────┼────────┼─────────────────────────────────────────┼────┤
│11    │108年6月2日2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0號B16室  │簡志紋    │內褲1件         │同上                                                                              │既遂    │
├───┼────────────┼────────────────────┼─────┼────────┼─────────────────────────────────────────┼────┤
│12    │108年6月3日2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0號B16室  │簡志紋    │內褲1件         │同上                                                                              │既遂    │
├───┼────────────┼────────────────────┼─────┼────────┼─────────────────────────────────────────┼────┤
│13    │108年6月4日2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0號B16室  │簡志紋    │內褲1件         │同上                                                                              │既遂    │
├───┼────────────┼────────────────────┼─────┼────────┼─────────────────────────────────────────┼────┤
│14    │108年6月5日2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0號B16室  │簡志紋    │內褲1件         │同上                                                                              │既遂    │
├───┼────────────┼────────────────────┼─────┼────────┼─────────────────────────────────────────┼────┤
│15    │108年6月6日2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0號B16室  │簡志紋    │內褲1件         │同上                                                                              │既遂    │
├───┼────────────┼────────────────────┼─────┼────────┼─────────────────────────────────────────┼────┤
│16    │108年6月7日2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0號B16室  │簡志紋    │內褲1件         │同上                                                                              │既遂    │
├───┼────────────┼────────────────────┼─────┼────────┼─────────────────────────────────────────┼────┤
│17    │108年6月8日2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0號B16室  │簡志紋    │內褲1件         │同上                                                                              │既遂    │
├───┼────────────┼────────────────────┼─────┼────────┼─────────────────────────────────────────┼────┤
│18    │108年6月9日2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0號B16室  │簡志紋    │內褲1件         │同上                                                                              │既遂    │
├───┼────────────┼────────────────────┼─────┼────────┼─────────────────────────────────────────┼────┤
│19    │108年6月10日2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0號B16室  │簡志紋    │內褲1件         │同上                                                                              │既遂    │
├───┼────────────┼────────────────────┼─────┼────────┼─────────────────────────────────────────┼────┤
│20    │108年6月11日2時許       │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0號B16室  │簡志紋    │內衣1件         │在該址外,徒手伸入該址窗戶,令該安全設備失效之方式竊取                            │既遂    │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
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9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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