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陳盈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泊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泊偉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泊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12日10時48分採│106年5月2日           │
│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嘉義地檢108 年度撤緩毒│
│ 年  度  案  號 │第1686號              │偵字第16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795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90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0日         │108年3月15日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795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90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8日           │108年4月12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1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