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泊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1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泊偉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泊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12日10時48分採│106年5月2日 │ │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7 年度毒偵字│嘉義地檢108 年度撤緩毒│ │ 年 度 案 號 │第1686號 │偵字第16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795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90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20日 │108年3月15日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795號 │108年度嘉簡字第190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8日 │108年4月1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