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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文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文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所附受刑人莊文輝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7年2月22日之前,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7、523號判決諭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各罪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查,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於原判決時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 2、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毀棄損壞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毀棄損壞        │
│                │                │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6月13日    │105年7、8月間某 │106年10月15日   │
│                │                │日至106年12月7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6年度 │嘉義地檢107年度 │嘉義地檢10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247、8974│偵字第470號     │偵字第470號     │
│                │號              │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朴簡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98 │107年度訴字第98 │
│事實審│        │18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7年1月25日    │107年3月22日    │107年3月22日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朴簡字第 │107年度訴字第98 │107年度訴字第98 │
│      │        │18號            │號              │號              │
│      ├────┼────────┼────────┼────────┤
│判  決│判    決│107年2月22日    │107年4月19日    │107年4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7年度 │嘉義地檢107年度 │嘉義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1131號    │執字第2033號    │執字第2034號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11日    │106年7月1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7年度 │嘉義地檢107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少連偵字第61號等│少連偵字第61號等│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67│108年度訴字第267│                │
│事實審│        │、523號         │、523號         │                │
│      ├────┼────────┼────────┼────────┤
│      │判決日期│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17日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267│108年度訴字第267│                │
│      │        │、523號         │、523號         │                │
│      ├────┼────────┼────────┼────────┤
│判  決│判    決│109年4月15日    │109年4月15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9年度 │嘉義地檢109年度 │                │
│                │執字第1462號    │執字第1462號    │                │
│                │(編號4、5曾定應│(編號4、5曾定應│                │
│                │執行刑1年10月) │執行刑1年10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