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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美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世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字第1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世耀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所犯如附表四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106 年度台抗字第17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周世耀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合先敘明。

㈡附表一所示部分:茲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 年1 月11日,而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5 年1 月11日之前;又附表一編號1 、3 、7 至8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4 至6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周世耀提出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及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附表一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㈢附表二所示部分:茲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5 年8 月16日,而如附表二編號2 至7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一編號2 至8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5 年8 月16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㈣附表三所示部分:茲如附表三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6 年12月21日,而如附表三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三編號2 至3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6 年12月21日之前;又附表三編號1 、3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三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周世耀提出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及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就附表三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㈤附表四所示部分:茲如附表四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6 年8 月16日,而如附表四編號2 至3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四編號2 至3 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6 年8 月16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之規定,就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受刑人周世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即聲請書編號一)┌────────┬───────────┬───────────┬───────────┐│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恐嚇危害安全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算1 日 │ │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9 月22日 │104年10月11日 │102 年8 、9 月間之某時││ │ │ │晚上10許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4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3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400號 │年度毒偵字第1604 號 │年度偵字第2018號、103 ││ │ │ │年度偵字第3031號、103 ││ │ │ │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最 後├────┼───────────┼───────────┼───────────┤│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667號 │105 年度訴字第70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76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 │105年9月30日 │104年12月24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667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509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69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1月11日 │106年1月19日 │106年8月16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是 │├────────┼───────────┴───────────┴───────────┤│備 註│1.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60 號││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 │2.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13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4 月確定。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轉讓禁藥 │販賣第二級毒品 ││ │傷力之槍枝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 犯 罪 日 期 │94年1 月21日至103 年3 │102年12月9日 │102 年12月12日 ││ │月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3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3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3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2018號、103 │年度偵字第2018號、103 │年度偵字第2018號、103 ││ │年度偵字第3031號、103 │年度偵字第3031號、103 │年度偵字第3031號、103 ││ │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最 後├────┼───────────┼───────────┼───────────┤│ │案 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760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760號 │104 年度上訴字第76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12月24日 │104年12月24日 │104年12月24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69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69號 │106 年度台上字第69號 ││判 決├────┼───────────┼───────────┼───────────┤│ │判 決│106年8月16日 │106年8月16日 │106年8月16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備 註│1.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60 號││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 │2.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13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4 月確定。 │└────────┴───────────────────────────────────┘┌────────┬───────────┬───────────┬───────────┐│ 編 號 │ 7 │ 8 │ 以下欄位空白 │├────────┼───────────┼───────────┼───────────┤│ 罪 名 │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詐欺取財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 月1 日至同年月│105 年1 月1 日至同年月│ ││ │6 日間某日 │6 日間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3681號、105 │年度偵字第3681號、105 │ ││ │年度偵字第4420號 │年度偵字第4420號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337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337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9月30日 │106年9月30日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337號│106 年度嘉簡字第1337號│ ││判 決├────┼───────────┼───────────┼───────────┤│ │判 決│106年10月31日 │106年10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是 │ │├────────┼───────────┴───────────┴───────────┤│備 註│1.編號4 至6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60 號││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 ││ │2.編號7 至8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13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4 月確定。 │└────────┴───────────────────────────────────┘附表二:受刑人周世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即聲請書編號二)┌────────┬───────────┬───────────┬───────────┐│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 月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 月22日 │105年5月11日 │105 年3 月24日11時55分││ │ │ │許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417號 │年度毒偵字第707號 │年度毒偵字第445 號、10││ │ │ │5 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最 後├────┼───────────┼───────────┼───────────┤│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286號 │105 年度訴字第519號 │106 年度上訴字第48號、││ │ │ │ │106 年度上訴字第6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5年7月28日 │105年10月25日 │106年2月22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確 定├────┼───────────┼───────────┼───────────┤│ │案 號│105 年度訴字第286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48號、││ │ │ │ │106 年度上訴字第66號 ││判 決├────┼───────────┼───────────┼───────────┤│ │判 決│105年8月16日 │106年3月9日 │106年3月2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備 註│1.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48號、││ │ 106 上訴字第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 │2.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3年6 月確定。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恐嚇危害安全 ││ │ │傷力之槍枝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年2 月 │有期徒刑7 月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7 月5 日16時30分│105年8月10日 │105年8月10日 ││ │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445 號、10│年度偵字第5799號、105 │年度偵字第5799號、105 ││ │5 年度毒偵字第1026號 │年度偵字第7102號 │年度偵字第7102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48號、│106 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06 年度訴緝字第23號 ││ │ │106 年度上訴字第66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2月22日 │106年11月8日 │106年11月8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48號、│106 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06 年度訴緝字第23號 ││ │ │106 年度上訴字第66號 │ │ ││判 決├────┼───────────┼───────────┼───────────┤│ │判 決│106年3月22日 │106年12月1日 │106年12月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否 │├────────┼───────────┴───────────┴───────────┤│備 註│1.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48號、││ │ 106 上訴字第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 │2.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3年6 月確定。 │└────────┴───────────────────────────────────┘┌────────┬───────────┬───────────┬───────────┐│ 編 號 │ 7 │ 以下欄位空白 │ 以下欄位空白 │├────────┼───────────┼───────────┼───────────┤│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 │ ││ │傷力之槍枝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3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6 月底至7 月初間│ │ ││ │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4805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訴緝字第22號 │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3月28日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訴緝字第22號 │ │ ││判 決├────┼───────────┼───────────┼───────────┤│ │判 決│107年4月13日 │ │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否 │ │ │├────────┼───────────┴───────────┴───────────┤│備 註│1.編號3 至4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48號、││ │ 106 上訴字第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 │2.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3年6 月確定。 │└────────┴───────────────────────────────────┘附表三:受刑人周世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即聲請書編號三)┌────────┬───────────┬───────────┬───────────┐│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非法持有子彈 │施用第一級毒品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算1 日 │ │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9 月7 日21時7 分│106年9月7日 │106年4月4日 ││ │許前一周左右之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6956號 │年度偵字第6963號 │年度偵字第8203號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42號 │106 年度訴字第628號 │107 年度嘉簡字第1523號││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11月30日 │106年12月28日 │107年10月31日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42號 │106 年度訴字第628號 │107 年度嘉簡字第1523號││判 決├────┼───────────┼───────────┼───────────┤│ │判 決│106年12月21日 │107年1月16日 │107年11月26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是 │└────────┴───────────┴───────────┴───────────┘附表四:受刑人周世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四)┌────────┬───────────┬───────────┬───────────┐│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 │傷力之槍枝 │傷力之槍枝 │傷力之槍枝 │├────────┼───────────┼───────────┼───────────┤│ 宣 告 刑 │罰金新台幣10萬元,如易│罰金新台幣3 萬元,如易│罰金新台幣5 萬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犯 罪 日 期 │94年1 月21日至103 年3 │105年8月10日 │105 年6 月底至7 月初間││ │月6 日 │ │某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3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 年 度 案 號 │年度偵字第2018號、103 │年度偵字第5799號、105 │年度偵字第4805號 ││ │年度偵字第3031號、103 │年度偵字第7102號 │ ││ │年度少連偵字第10號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760號 │106 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06 年度訴緝字第22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4年12月24日 │106年11月8日 │107年3月28日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69號 │106 年度訴緝字第23號 │106 年度訴緝字第22 號 ││判 決├────┼───────────┼───────────┼───────────┤│ │判 決│106年8月16日 │106年12月1日 │107年4月13日 ││ │確定日期│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9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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