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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嘉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翁嘉仁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以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09月13日       │108年09月29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7694號            │字第1330號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348 │108年度嘉簡字第1544 │
│事實審│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30日    │   108年12月13日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348 │108年度嘉簡字第1544 │
│判  決│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8年11月22日    │   108年12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0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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