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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余珈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字第4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962號、第117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即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珈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毓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一日            │折算一日            │                    │
├────────┼──────────┼──────────┼──────────┤
│                │108年04月29日下午4時│108年07月14日晚間9時│                    │
│ 犯  罪  日  期 │5分採尿往前回溯96小 │26分採尿往前回溯96小│                    │
│                │時內之某時          │時內之某時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56號           │字第997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962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174 │                    │
│事實審│        │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08月30日    │   108年09月30日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嘉簡字第962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174 │                    │
│判  決│        │                    │號                  │                    │
│      ├────┼──────────┼──────────┼──────────┤
│      │判    決│   108年09月30日    │   108年11月0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4108號、109年度執 │第4847號、109年度執 │                    │
│                │緝字第100號         │緝字第101號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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