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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75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王品惠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函育

黃郁宸

黃偉哲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8286號、109 年度偵字第521 、609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8 、9 、21、24、33至41、43至59、61、62、64至70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乙○○與徐振豪(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8 年9 月初某日起,甲○○委託乙○○承租嘉義縣朴子市大槺榔1322號做為機房使用,甲○○並購買電腦主機及螢幕等設備,委託他人在該處架設電腦網路,甲○○另僱用陳德軒(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負責送餐,乙○○、徐振豪則以月薪新臺幣(下同)25,000元代價,招募鄧寅成、施惇懷、呂岱穎、王志軒(原名王思文)、劉韋成、柳泳宏、盧志凱、簡奕峰、鄭東哲、陳瀚捷、郭緯宸、朱巽瑋、陳威宏(鄧寅成等13人均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及丙○○、黃冠豪(偵查中另行通緝)、陳玄錚(原名陳德生,偵查中另行通緝)等人擔任機房話務,渠利用通訊軟體微信WeChat,以話術向大陸地區招募不特定多數之賭客,且傳送「鳳凰國際」及「華潤國際」賭博管理平台連結或二維條碼,供不特定賭客下載得以登入註冊、下注簽賭,其賭博方式係加入會員、將賭金匯入指定帳戶後即可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會員帳號,在會員個人帳號之權限內下注簽賭彩票賭博,該賭博平台再與各賭客結算輸贏結果,依賭客下注倍率賠付中注賭客,惟未中注之賭客下注賭金則盡歸賭博平台經營者所有,甲○○、乙○○、徐振豪即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賭客賭博財物,甲○○可抽取下注金額0.5%獲利,乙○○、徐振豪與成功招攬會員儲值簽賭之話務可均分下注金額1%獲利。甲○○復與潘峻益(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在案)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108 年9 月下旬某日,甲○○承租嘉義市○○路000 號做為機房使用,並購買電腦主機及螢幕等設備,委託他人在該處架設電腦網路,潘峻益則在該處打雜、清潔,甲○○另僱用數名年籍姓名不詳之人擔任機房話務,以上開方式,向大陸地區不特定多數之賭客行銷前揭「鳳凰國際」及「華潤國際」賭博管理平台,供不特定賭客下載得以登入註冊、下注簽賭,以前開方式下注簽賭彩票賭博。嗣為警於①108 年10月9 日持本院核發108 年聲搜字第914 號搜索票,前往嘉義縣朴子市大槺榔1322號,查扣電腦(含螢幕、主機)24臺、手機60支、教戰手冊3 份等物,②於同年11月13日持本院核發108 年聲搜字第1047號搜索票,前往嘉義市○區○○路000 號旁鐵皮屋實施搜索實施搜索,查扣電腦硬碟9 個、手機4 支、電腦主機10臺、螢幕13臺等物,復在扣案之電腦內查得與上開賭博網站有關之數位鑑識資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嘉義縣警察局移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丙○○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共犯徐振豪、陳德軒、鄧寅成、施惇懷、呂岱穎、王志軒、劉韋成、柳泳宏、盧志凱、簡奕峰、鄭東哲、陳瀚捷、郭緯宸、朱巽瑋、陳威宏、黃冠豪、陳玄錚、潘峻益等人所述情節相符,復有本院108 年聲搜字第914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清單、本院108 年聲搜字第1047號搜索票、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清單、刑案勘查現場相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暨位置圖、教戰手冊、數位鑑識報告等在卷可參(見警4091卷第219-220 頁、第379-392 頁、第395-396頁、第407-412 頁;警6523卷第145-157 頁;他卷第31-37頁;偵521 卷第106-119 頁;偵609 卷第146-155 頁;院卷第43-59 頁),及有上開扣案物足憑。是依上開卷附各項補強證據,足資擔保被告3 人上開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 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與沒收:

㈠核被告甲○○、乙○○、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3 人與賭博平台經營者、徐振豪、鄧寅成等人(被告甲○○亦與潘峻益)之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等人自108 年9 月初至同年10月9 日為警查獲止,行銷提供上述賭博網站平台,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之集合犯,而僅論以包括一罪。又被告3 人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聚集多數人賭博等行為,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渠等所犯各罪,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3 人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竟行銷提供上述賭博網站平台、供不特定多數賭客下載登入註冊並下注簽賭彩票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賭風及僥倖心理,使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惟念渠等犯罪手段平和,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又被告甲○○係主要經營者、被告乙○○受託承租機房並招攬話務人員、被告丙○○受雇話務人員等分工角色程度有別,以及經營時間非長旋為警查獲,暨被告3 人之智識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院卷第127-128 頁審理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沒收部分:

1.扣案如附表編號8 、9 、21、24、33至41、43至59、61、62、64至70所示之物,為被告甲○○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業據被告甲○○、丙○○供陳在卷(見院卷第000-000 頁,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對照警5623卷第157 頁位置圖),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2.另被告乙○○陳明有拿到薪水25,000元(見院卷第126 頁),為其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至其餘扣案物非被告3 人所有,且卷內查無客觀證據證明為渠等本案犯罪所用或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實行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名稱  數量 單位 所有人/ 持有人/ 保管人 扣押時間/ 地點 1 廠牌iPhone行動電話 4 支 徐振豪 108 年10月9 日/ 嘉義縣朴子市大糠 榔1322號含附屬建 物(參警4091卷第 384-392 頁) 2 廠牌iPhoneXR行動電話 2 支 乙○○  3 廠牌iPhone8 Plus行動電話 1 支 施惇懷  4 廠牌SAMSUNG Galaxy J7 行動電話  1 支   5 廠牌iPhone6 行動電話 1 支   6 台新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 1 本   7 廠牌iPhone8 行動電話 1 支 盧志凱  8 廠牌iPhone行動電話【工作機】 1 支   9 廠牌iPhone行動電話【工作機】 1 支 鄧寅成  10 廠牌iPhone6S行動電話 1 支   11 中國信託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0) 1 本   12 廠牌SAMSUNG Galaxy A8 行動電話 1 支 王思文  13 培訓筆記 1 本   14 廠牌iPhone行動電話 2 支 呂岱穎  15 筆記 1 本   16 廠牌iPhone7 Plus行動電話 1 支 陳德軒  17 廠牌iPhone8 行動電話 1 支 黃冠豪  18 廠牌iPhone行動電話 1 支   19 廠牌iPhone6S Plus 行動電話 1 支 陳德生  20 廠牌OPPO行動電話 1 支 丙○○  21 廠牌iPhone6 行動電話【工作機】 2 支   22 廠牌iPhone7 行動電話 1 支 鄭東哲  23 廠牌SAMSUNG 行動電話 1 支   24 廠牌iPhone行動電話【工作機】 1 支   25 廠牌iPhone6S行動電話 1 支 郭緯宸  26 廠牌SAMSUNG 行動電話 1 支 陳威宏  27 廠牌ASUS行動電話 1 支 朱巽暐  28 臺灣企銀存簿(帳號00000000000) 1 本   29 廠牌iPhone行動電話 1 支 陳瀚捷  30 廠牌iPhone7 Plus行動電話 1 支   31 廠牌iPhoneXR行動電話 1 支 柳泳宏  32 廠牌iPhoneXS行動電話 1 支 簡奕峰  33 電腦(含主機、螢幕) 5 臺 徐振豪  34 廠牌iPhone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35 廠牌iPhone6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36 廠牌iPhone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37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38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39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40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41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00000 之SIM 卡1 枚) 1 支   42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呂岱穎  43 電腦(含主機、螢幕) 19臺 徐振豪  44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45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46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47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48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000 之SIM 卡1 枚) 1 支   49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50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51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52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53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54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55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56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57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58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59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60 電話簿筆記 1 本   61 行動電話 1 支   62 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63 教戰手冊 3 份   64 硬碟 9 個 許逸豐 108 年11月13日/ 嘉義市○區○○路 000 號東億汽車旅 館旁鐵皮屋(參警 4091卷第411-412 頁) 65 廠牌HTC 行動電話 1 支   66 廠牌ASUS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1 枚) 1 支   67 廠牌Redmi 紅米7 行動電話 2 支   68 電腦主機(HP牌) 1 臺   69 電腦主機 9 臺   70 電腦螢幕 13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75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