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鄭健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鄭健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鄭健雄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受刑人在裁判確定前所犯,另附表編號1、4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或易科罰金,至於附表編號2、3、5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而就附表所列各罪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受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名、犯罪行為態樣、犯罪時間等關聯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6年10月 有期徒刑1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2年6月4日 103年8月31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8月29日) 103年7月25日 (原聲請書誤載為103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807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677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34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嘉簡字第84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711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1月30日 105年1月28日 105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嘉簡字第843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103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613號 確定日期 104年4月17日 105年4月28日 105年12月24日 備 註 編號1至4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5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997號) 編號 4. 5. 罪名 護照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9月(3罪) 犯罪日期 ①103年1月間某日 ②103年1月間某日 ③103年3月間某日 ①99年12月20日(原聲請書誤載為99年11月9日) ②101年12月7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1年10月29日) ③103年2月25日(原聲請書誤載為102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406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嘉簡字第765號 109年度訴字第596號 判決日期 107年5月31日 110年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嘉簡字第765號 109年度訴字第596號 確定日期 107年6月19日 110年2月27日 備 註 編號1至4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7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5月確定(嘉義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997號) 嘉義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7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