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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3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美綾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俊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逸因犯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9年10月26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編號2至3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9年10月26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陳俊逸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3罪,各罪均非偶發性犯罪,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罪)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其中前二罪屬成癮性之病患型犯罪,與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之罪名、罪質與保護之法益不同,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俊逸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紙在卷可稽。是

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7日下午3時37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3日之下午2時許 (聲請書誤載為109年2月27日) 109年3月3日 109年10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度毒偵緝字第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931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4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1日 110年3月18日 110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931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247號 110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6日  110年4月14日 110年5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3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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