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聲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抗告人
- 即被告
- 葉晉宏
上列抗告人因觀察勒戒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110年度毒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葉晉宏因觀察、勒戒案件,於民國110年4月27日經本院裁定應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並於110年5月3日將裁定正本送達被告住所地由被告親自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參。依前開條文規定,被告抗告期間係自其收受送達後翌日起算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10年5月4日起算5日,加計在途期間為6日,被告提起抗告之法定期間末日即為110年5月10日,而被告遲至110年5月1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有刑事聲請狀之本院收文章附卷可考,顯已逾越抗告之法定不變期間,是其抗告逾期,其抗告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