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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7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盧伯璋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政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政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政霖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鍾政霖因犯竊盜等案件,經附表所示各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經本院詢問受刑人表示「希望定輕一點」,爰爰參酌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及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9日 110年4月29日 109年1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331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243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754號 110年度簡字第1335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53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2日 110年7月9日 110年7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754號 110年度簡字第1335號 110年度六簡字第153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24日 110年8月17日 110年8月23日  備註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56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71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26號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8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734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734號  確定日期 110年9月10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4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75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