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8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鍾欽瀚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撤緩偵字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至8行「接受不特定賭客下注簽賭」補充為「接受不特定賭客下注簽賭,並由甲○○提供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供陳家豪或其賭客存兌賭金」,及第15行「抽取0.5%之佣金」補充為「抽取0.5%之佣金,迄110年2月間某日止,獲利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小贏」、陳嘉豪之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自民國109年6月間某日起至110年2月間某日止,反覆密接提供場所並聚眾賭博,且係利用賭客之劣勢中獎機率從中博取利益,其顯具有營利之意圖,是被告本件以今彩539、六合彩方式之賭博行為,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各應僅成立一罪。被告觸犯之上開二罪名,具有重合之關係,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較重情節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經營賭博之規模、期間;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業工、家境小康;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之犯罪所得10萬元,因未扣案,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款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在成立上,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而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惟如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之要件,則依該法予以處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稽之98賭博網站照片(警卷第42頁),賭客係以輸入帳號、密碼之方式登入賭博網站簽賭下注,且無足認尚有組頭與賭客外之其他不特定人得同時、同在線上賭博下注之事證,可見賭客輸入帳號、密碼登入上開賭博網站後所處之網路空間,並非特定人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進出之場所,而屬於封閉、隱密之空間,應無疑義,因此被告自不另成立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附此說明。
四、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律條文: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貳、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9年6月間某日起,自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贏」之人,以不詳代價,取得98賭博網站(http://www.hup539.net)之總代理權限後,再於同年8月間某日,提供予陳嘉豪(另案偵辦中)在其帳戶下開設下線帳號,陳嘉豪即可利用手機或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上開賭博網站,輸入帳號、密碼登入網站接受不特定賭客下注簽賭。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選擇下注之種類、數量及金額,以附表一、二所示之簽賭方式任意簽選下注,並核對當期由香港政府所發行之六合彩開獎號碼、臺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彩公司)之今彩539開獎號碼為中獎號碼,如賭客簽中其所簽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簽賭種類,即可贏得以附表一、二所示方式計算之彩金,如未簽中者,則簽賭金均歸該網站經營人所有。甲○○另依陳嘉豪下線之有效下注金額抽取0.5%之佣金,甲○○即以此方式共同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以牟利。
二、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嘉豪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98賭博網站網頁截取畫面、被告於中國信託銀行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被告與證人陳嘉豪以通訊軟體Line互傳訊息截圖數張在卷可稽。